作為前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的繼任者和主要政治對手,祖拜登(Joe Biden)總統囑意司法部向特朗普先生發射了一枚最新的法律戰導彈。此舉打擊了我們作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其中包括自由發言、向政府請願申冤以及請律師為我們辯護的權利等。

在這份四項指控特朗普先生的起訴書中,特別顧問傑克‧史密斯(Jack Smith)試圖將國會大廈騷亂事件的帳算在特朗普先生的頭上,而不為此對其提出指控,我認為這是一個偽裝成正義工具的典型政治鬥爭手段。

僅從整個案情的是非曲直來評價此案,就能說明它有多麼不合法。

整個案情的前提是,特朗普先生並不真的相信自己輸掉了2020年的總統大選。

因此,他使用一切可用手段對選舉提出異議,包括與各州聯手進行審計和重新點票,並追究欺詐和違規指控,提起訴訟,準備候補選舉人名單,尋求停止投票認證以便各州能夠全面審查選舉問題的主張,並與他的律師協商用盡一切其它可能的補救措施等。而在司法部政客的眼中,這種努力卻構成了欺詐,而且是有預謀的犯罪。

為了將特朗普先生對數百萬美國人持懷疑態度的選舉結果提出異議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史密斯先生肆意濫用法律,以達到讓思想犯罪成為事實的目的。

只要看看這些指控的內容就一目瞭然了。

其中一項罪名是共謀侵犯權利,特別是「投票權和要求點票權」。

然而,史密斯先生指控特朗普先生的相關法規是《美國法典》(the U.S. Code)第18條第241款。根據司法部的說法,該法規「用於執法不當行為和仇恨犯罪的起訴」。

鑒於該法規起源於打擊三K黨,因此將這個法律指控適用於競選活動似乎並不合適。人們不得不懷疑,這是對該法規的不當應用,也是利用該法規抹黑特朗普先生的有意之舉。

然而,史密斯先生卻不以為意,他顯然想說明,特朗普先生試圖追究那些經常根據非法制定的規則或非法放寬的法律(這些規則或法律會稀釋並實際上剝奪合法選民的權利)進行的欺詐性投票或非法投票的指控,是對投票權的侵犯。

換而言之,史密斯先生以及拜登團隊的司法部似乎在辯稱,尋求確保投票的公正性等同於共謀反對投票。

其餘三項罪名中有兩項包括妨害公務和共謀妨害公務。

援引的相關法律源自《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而該法案源於安然會計醜聞。

(譯註:《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是美國國會於2002年根據安然有限公司(Enron Corporation)與世界通訊公司(WorldCom)等財務欺詐事件破產暴露出來的公司和證券監管問題所設立的監管法規,簡稱《SOX法案》。法案全稱為《2002年上市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Reform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2002),由時任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保爾‧薩班斯(Paul Sarbanes)和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邁克‧奧克斯利(Mike Oxley)聯合提出,故名。該法案在公司治理、會計職業監管、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作出了許多規定。)

這個法例隸屬於《美國法典》第18條第1512款,從表面上看似乎也不合適,因為該節涉及「篡改受害者、證人或告密者」。

《美國法典》第18條第1512(c)款涉及「腐敗地」「篡改、毀壞、肢解或隱藏記錄、文件或其它物品……意圖損害該物品的完整性或在官方程序中的可用性」,或者「以其它方式妨礙、影響或阻礙任何官方程序」,而這正是史密斯先生指控特朗普先生的地方。

在2021年1月6日國會大廈騷亂事件之前,這項法律從未適用於政治抗議者。

然而司法部將國會大廈騷亂事件中被告的行為硬塞進這個罪名中,並對其中數十人處以重罪,刑期長達20年。

法官們對這個注重證據的指控是否適用存在分歧,最高法院可能會討論這個問題。

撇開這些前所未有的指控不談,史密斯先生似乎想要辯稱,特朗普先生通過其言行主導了國會大廈的騷亂——或者,正如起訴書中所寫的那樣,特朗普試圖通過煽動上述騷亂來「腐敗地阻撓和妨礙……選舉投票的認證」。

然而,這個指控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在國會大廈騷亂事件發生前幾天,特朗普先生已經授權在1月6日增派數千名安保人員,以應對總統參加的集會和預期中的立法會議期間的安保工作。

其次,在特朗普先生發表完1月6日的演講之前,國會大廈就已被攻破,他在演講中為抗議者歡呼,並表示這些抗議者將「和平而愛國地」遊行至國會大廈,以支持反對選舉認證的議員。

第三,史密斯先生顯然沒有指控特朗普先生煽動叛亂。

鑒於上述情況,史密斯先生真的要辯稱特朗普先生試圖阻撓官方程序嗎?須知,按照官方程序行事正是他對選舉提出異議的最後和最好的希望。

難道史密斯先生真的要辯稱,儘管他沒有從法律上將國會大廈騷亂事件歸咎於特朗普先生,儘管特朗普先生曾想加強安保以阻止此類行為,並勸說和平抗議者支持官方程序,然而他實際上是想阻撓上述官方程序嗎?

也許史密斯先生想辯稱,時任總統特朗普及其法律顧問約翰‧伊斯特曼(John Eastman)考慮競選的各種替代方案,並說服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採取相應行動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

然而姑且不論這個觀點有多麼令人不寒而慄,要想採取任何行動對選票認證提出質疑,唯一的辦法就是於1月6日在國會進行正式程序,而國會大廈的騷亂破壞了這個程序。

最後,主要指控是「共謀欺騙美國」。

同樣,為了論證方便,讓我們忽略一個基本前提,即通靈大師史密斯先生認為特朗普先生相信他輸了當時的總統大選,而這主要是基於特朗普先生身邊的官員告訴他的一些話,好像這對一個臭名昭著的反面人物來說應該意味著甚麼。因此,他的選舉挑戰就是這棵毒樹結出的欺詐性果實。

就在幾個月前,最高法院還就欺詐問題發表過意見。在「西米內利訴美國」(Ciminelli v.United States)一案中,大法官克拉倫斯‧湯馬士(Clarence Thomas)代表全體法官發言時指出,「聯邦欺詐法規只將剝奪人們傳統財產利益的陰謀定為犯罪。」

(譯註:路易斯‧西米內利(Louis Ciminelli)是紐約州布法羅(Buffalo)市一家建築公司的老闆,他在與民主黨人、曾任紐約州州長的科莫(Andrew Cuomo)支持的開發項目有關的串通投標醜聞中被判犯有欺詐罪。)

現在,司法部亦表示,特朗普先生被指控所依據的法律「旨在保護美國的公平性」。

眾所周知,我們選舉的合法性似乎對保護美國的公平性有著顯而易見的重要性。

那麼,如果一個人認為選舉是非法進行的,玷污了選舉結果,他難道沒有責任用盡一切可能的政治和法律手段來確保誠實點票,從而確保選舉和國家本身的公平性嗎?

鑒於上述情況,請捫心自問:如果您是一位公正的聯邦檢察官,聽命於某位總統,您是否會像史密斯先生那樣,對他的前任和主要政治對手的行為和已經通過法律和政治程序(包括彈劾)解決的問題窮追猛打?

您是否會以前所未有的起訴方式對前任總統和主要政治對手大打出手,在政治時機上把握得恰到好處,要求對法律進行延伸和扭曲,毫無疑問地扼殺政治言論、對選舉提出質疑、為質疑者提供法律顧問,而所有這一切在定義上都是對總統選舉的干涉?

請捫心自問,如果這些都成為了新標準,那豈不是為每一個執政黨敞開大門,使司法系統相應地成為懲罰政敵的武器?

我們正在對美國的作秀審判麻木不仁,並目睹其逐漸正常化;而這些作秀審判打著正義的幌子,損害了我們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和司法系統本身的公平性。

這才是真正的欺詐。

作者簡介:

班哲文‧維加頓(Benjamin Weingarten),是美國政治新聞網站「真實清晰調查」(RealClearInvestigations)的責任編輯。他是《聯邦主義者》(The Federalist)的資深撰稿人、《新聞周刊》(Newsweek)的專欄作家,也是《紐約郵報》(New York Post)和《大紀元時報》(The Epoch Times)等刊物的撰稿人。他著有《美國的叛徒:接管民主黨的伊爾汗‧奧馬爾和進步伊斯蘭主義者》(American Ingrate: Ilhan Omar and the Progressive-Islamist Takeover of the Democratic Party,2020)等。他的時事通訊訂閱方式:Weingarten.Substack.com。

原文:Trump Indictment Exposes Politicized Justice System, Threatens Fundamental Rights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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