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村民黃德義組織家人在洮兒河上搭建浮橋,收費4年。2018年,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並強制黃德義拆除浮橋。2019年,黃德義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人也分別被判刑。

這一消息被媒體報道後,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許多網民紛紛質疑法院判決的恰當性,其中包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7月8日,羅翔發布文章《私造浮橋,有罪嗎?》,對黃德義因私自建橋被判刑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羅翔在文章中說,本案涉及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問題。對於尋釁滋事罪,在立法層面上有學者持廢除的態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議廢除該罪,以更為明確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還沒有修正之前,作為一種既定的罪名,學界的普遍的意見是在司法層面上嚴格限縮本罪的適用。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黃某收過橋費的行為屬於強拿硬要。強拿硬要的本質是被迫交錢。據報道,在法院認定的總計52,950元過橋費中,被收費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萬元。然而,這筆錢經法院退返李某某後,又被李某某還給了黃某。李某某認為,「黃某搭這個橋,確實給咱帶來了方便。」

對於收費,黃某稱,自己在焊船體、搭建上投入超13萬元,收費是想收回成本,同時,他從未強制收錢,都憑村民自願,對一般的過路人,也不存在「不給錢不讓過」的情況。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幹部和多位洮兒河對岸安全村村民也證實該說法。

如果上述證言屬實,過橋繳費純屬自願,也就不可能屬於強拿硬要。無強無硬,自願繳費何罪之有?否則,所有的收費,甚至包括公眾號的打賞、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羅翔還指出,的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建設橋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根據上述條款,即使認定私自建橋屬於違法行為,最嚴重的法律後果也只有行政處罰,而無刑事責任。

《易經》有言:「積善之家,必有餘慶」,司法絕不能讓積善之家,承受餘殃,否則就背離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損害了司法自身的權威。

羅翔最後說,刑法雖不能過度寬縱,但更不能一味重刑。寬刑省獄,囹圄空虛應該成為每個法律人的內心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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