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設多重關卡限制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法案件。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今日(11日)在一個商台節目表示,實際上假設了海外律師不准參與國安法案件,削弱國安法被告的權利,事件亦明顯削減國際社會或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陳文敏表示,新條例設有多重關卡,海外律師須自行證明參與案件不會影響國家安全,但「相對上很難去證明」,認為實際上假設了海外律師不准參與國安法案件。

原由法庭處理 需公開判決理據

陳文敏指出,在修例前,終審法院在1999年裁定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案件符合《基本法》,但因沒有在港執業資格故需逐宗案件向法院申請。法院會基於公眾利益考慮4方面因素,包括本港普通法的發展、涉及法律問題是否複雜、申請人有該方面法律專長、本地有否合適律師。而修例討論的海外律師實際上是英國的資深大律師,「如果唔係佢都唔會到香港法律有乜特別貢獻」。

陳文敏續指,在修例前是由法院處理是否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案件,容許雙方陳詞,公開辯論,判決時要給予理據,而且可以上訴。但修例後改由特首處理有關事宜,控辯雙方只可書面陳詞,外界亦不會知道特首的考慮和決定的理由,特首的決定不可上訴和司法覆核。

陳文敏說:「呢個就係最大的改變,點解要將原本由法院處理的問題交由特首一個政治性嘅官員處理」,他認為這削弱了國安法被告的權利。

被問到今次修例可否被視為政府不信賴司法機構就國家安全的決定,陳文敏指事件明顯削減了國際社會或公眾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本來行之有效,法院可以處理嘅嘢,宜家可能因為一啲政治原因拎咗出嚟,我哋點樣再相信法律制度仍然客觀、仍然可以獨立運作?」

香港國家安全「好獨特」的說法未必成立

對於林定國稱,「基於國家安全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處於更佳位置作出合適判斷」。陳文敏指,法庭在這方面已有處理,會有相當大的份量考慮行政機關的決定,「呢個解釋係講唔通」。他又指,在法院要提出客觀理據支持某個事宜如何影響國家安全,但改由行政機關處理「不能俾人睇到一個客觀嘅基礎」。

被問到修例對民間和政府聘請律師的影片。陳文敏估計民間聘請海外律師將會愈來愈困難。至於政府方面,若案件涉及複雜和重要法律問題,本地沒有律師擅長處理,「很難話有一種案件控方請海外律師就符合國家安全,辯方請就不符合,呢個邏輯上很難講得通」,變相可能影響檢控質素。

對於有意見稱《港區國安法》是特別的法律,海外律師不會有貢獻。陳文敏指,在黎智英案中上訴庭已表明不接受這種說法。因為國家安全全世界都有,香港國家安全「好獨特」的說法未必成立。

立法會昨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新例要求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前,要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並設有兩個關卡,第一個是「申請前甄別程序」,申請人須向律政司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參與國安法案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轉介特首考慮是否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後。 

條例更增設覆核機制,即使海外律師獲准參與某宗案件,但法院或律政司認為有「新情況」涉及國安,需再向特首申請證明書。條例亦訂明,特首就「證明書」所作的決定不容質疑,亦不得對該決定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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