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到林妙茵小姐一篇好文章「陪審團」,評論律政司取消47人初審陪審團的事件。

林小姐以法律條文和英國案例,說明陪審團制度的合理性,又引用湯家驊前後自相矛盾的說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刺破政府扼殺香港法治的謊言。

以我初淺的看法,陪審團之設,建基於法律制度對普通人理性與良知的信任。就是說,只要一個人有正常的理性和良知,他就有足夠能力去判斷是非,只要抽離個人利害關係,絕對站在公正的立場,社會完全可以信任任何一個普通人的判斷。

陪審員組成一個陪審團,最終得出的結論,不是個別人的結論,而是經過控辯雙方論辯,充份了解案情,再經過法官指引,再經過陪審員不受任何干擾的閉門深入討論之後,投票決定的。在此之前,控辯雙方有權對陪審員的選定實施否決權,就是你看誰不順眼,你就可以否決他,再換一個還不順眼,你還可以否決,直到你看順眼了為止。

看順眼是我的說法,實際是控辯雙方的律師,只要認為某人對維護己方利益不利,是有權不接納他的。這樣互相否決之後,最終確保每個陪審員都在雙方都接受的條件下參與審案。

所以擔心陪審員不能公正判案是多餘的,人是你有份選的,你當然要找自己信得過的人,雙方都信得過,證明此人的身份和立場沒有瑕疵,屬於正常人,有正常人的良知和理性,有正常人需要的道德判斷能力。法庭需要的,不是某人是否聽話,而是某人是否能公正地、中立地、獨立地判斷是非。

為甚麼法庭要有陪審員之設,因為社會對法官個人的專業和操守沒有絕對把握,把一個案件的判定,只交到一個人手上風險太大。為避免個人的失誤影響案中人的利益,再設一個關口,讓一組平民以他們的常識和良知作最終審斷。

法庭的陪審員之設,是對任何人都公平的,不論地位高低,財富多寡,案情輕重,任何人在陪審團面前,都先假定無罪,然後一層層抽絲剝繭,互相質疑,以陪審員在法庭上聽來的證據,和法官引導的法律常識,經過深入論辯,然後投票決定。

陪審員有利害關係和缺乏正常判斷能力者,已預先被排除,最後剩下的,都是有普通常識、正常思考能力與基本良知的人選,如果這樣還不能公正,那就沒有甚麼機制可以公正了。法庭需要的只是陪審員是否「正常」,只要是正常的人,就能保證案情得到公正判決。

律政司取消47人案陪審團,其用意便是控制審判結果。陪審團閉門商討,任何人不得干擾,投票結果直到最終在法庭宣佈之前,連法官都不知道,法官知道後也無權干涉更改。因此,在陪審團的機制下,政府對47案的最終審判結果沒有把握,為使自己掌握未審先判的結果,最方便的當然是取消陪審團,交由三個法官自己「傾掂佢」。

三個法官能公正處理案情嗎?沒有人知道,只有政府知道。在習近平三權合作的規定之下,法官要聽政府的,已經成為當下香港法治的新常態。取消了陪審團的不確定因素,政府便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能使47人案最終得到政府想要的結果。

政府不信任陪審團,卻信任三個法官,因為陪審團控制不了,法官可以控制。企圖施壓或收買陪審員都是違法的,政府想搞掂陪審員根本無從下手,稍有不慎就變成被告。而法官在國安法之下,早已歸順臣伏,無法純粹站在法律立場,他們要「識做」,看政府的臉色行事。「三權合作」是習近平的指令,國安法是凌駕普通法的惡法,法官已沒有護身符維護獨立性,取消陪審團後,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崩潰了。

香港法治最終變異為中共的法治,這已成定局。當政府著緊審判結果,律政司就取消陪審團,當政府不著緊時,會不會維持陪審團,那就只好往後看了。有的案件不設陪審團,有的案件照設陪審團,設與不設,端看律政司想不想控制審判結果,那香港法治就變成一個可以隨時被強姦的奴僕,端看政府甚麼時候起邪心與慾望。

世上有正常的法治,也有中共式的法治,有三權分立,也有三權合作。三權合作並不是真的合作,而是立法與司法要服從行政。法官要聽律政司,律政司要聽李家超,李家超要聽中聯辦,中聯辦要聽政治局,政治局要聽習近平。

香港法治已死,先前沒有特別跡象,有取消陪審團之舉,可以立一個恥辱碑了。◇(篇幅所限,本文略有刪減。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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