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6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的多數,廢除了紐約州的隱蔽攜帶槍枝許可法律,首次承認憲法修正案賦予公眾攜帶槍枝進行自衛的權利。

在「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New York State Rifle and Pistol Association v. Bruen,簡稱NYSRPA v. Bruen或布魯恩案)判決中,最高法院認為,紐約州1911年頒布的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的個人「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

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倫斯‧湯馬士(Clarence Thomas)撰寫的多數意見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上訴者和被告同意普通、守法的公民有類似的權利公開攜帶手槍以進行自衛。我們也同意,現在與海勒案和麥克唐納案一樣,第二和第十四修正案保護個人在家外攜帶手槍進行自衛的權利。」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十四修正案「人民的權利」的第一款寫道:「任何州,如未經適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對任何在其管轄下的人,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

在2008年的「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簡稱海勒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第二修正案保護「在發生衝突時,個人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在2010年的「麥克唐納訴芝加哥市案」(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簡稱麥克唐納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這項權利「完全適用於各州」。

紐約州案之前的重要案件

1. 克列諾斯基訴紐約市警察局案

紐約將無證持有槍枝定為犯罪,無論是在家裏還是在外面。根據州法律,如果個人想要在家庭外面的環境攜帶槍枝,則必須證明有「正當理由」,方可獲得「擁有並攜帶」隱藏的「手槍或左輪手槍」的無限制許可證。

1980年,紐約州最高法院對「克列諾斯基訴紐約市警察局案」(Matter of Klenosky v. New York City Police Dept)進行裁決,申請人只有在能夠「證明對自我保護的特殊需要有別於一般社區的需要」時,才可滿足警察局的「正當理由」要求。

最初,紐約縣最高法院於1979年7月25日作出判決,批准了訴狀,並指示被告(紐約市警察局)向上述人簽發手槍攜帶許可證。

而紐約州最高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認為,上訴人是一名52歲從事婚姻法和刑法業務的律師,在營業服務過程中收到現金和支票(金額不高),然後必須將其存入銀行。在業務中會有來自不滿的客戶的威脅,但仍無法充份展示上訴人與從事類似服務的其他律師有所不同。此外,法院認為上訴人的殘疾(安裝假腿、跛行)本身並不構成需要頒發攜帶隱蔽手槍許可證的不尋常情況。

最後,紐約州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人自稱害怕在家中和辦公室被盜,將通過頒發「室內」許可證(on-premises license)來滿足(這種許可證實際上已經提供給上訴人)其需求。

從而,紐約縣最高法院的判決被紐約州最高法院推翻,法院以未能證明「頒發該許可證的正當理由」為由拒絕了上訴人申請手槍攜帶許可證。

2. 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

迪克‧安東尼‧海勒(Dick Anthony Heller)是一名哥倫比亞特區的持牌特警。由於工作需要,海勒可以在聯邦辦公大樓裏攜帶一把槍,但在家中不被允許。自1970年以來,海勒一直住在華盛頓特區東南部肯塔基法院附近的公共住宅區,並目睹了該社區「從對兒童友好的福利中心轉變為毒品天堂」。海勒還曾與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簡稱NRA)接洽,希望通過訴訟推翻華盛頓特區的槍枝禁令,但被其拒絕。

2003年2月,海勒連同哥倫比亞特區的另外5名居民向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質疑1975年《槍枝管制條例法案》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但是案子被法院駁回。

《槍枝管制條例法案》是當地法律哥倫比亞特區法典的一部份,根據哥倫比亞特區地方自治法頒布。該法律限制居民擁有手槍,還要求持槍人在家時,所有槍枝包括步槍和霰彈槍在內都必須保持「卸載和拆卸、或由扳機鎖約束」。

原告上訴,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以2-1的決定,認為《槍枝管制條例法》的條款違憲。

2007年,被告哥倫比亞特區請求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此案。

2008年,大法官們裁定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例如在家中的自衛),以及哥倫比亞特區的手槍禁令和要求合法擁有的步槍和霰彈槍保持「卸載和拆卸或由扳機鎖約束」的要求違反了這一保證。

判決還指出,攜帶武器的權利不是無限的,槍枝和槍枝所有權將繼續受到監管。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決定第二修正案是否保護個人為自衛而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或者該權利是否適用於州民兵的案件。

2008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在海勒訴哥倫比亞特區一案中以5票對4票確認了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推翻了1975年《槍枝管制條例法》的條款,認為其違憲,確定手槍是第二修正案所指的「武器」,認定《槍枝管制條例法》是一項違憲的禁令,並廢除了《條例法》的部份內容。

3. 麥克唐納訴芝加哥市案

此案發生在2008年,退休的美國黑人管理員奧蒂斯‧麥克唐納(Otis McDonald)向美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對1982年芝加哥法律的規定提出質疑,該法律將註冊作為擁有槍枝的先決條件,並禁止新註冊手槍。

次日,全國步槍協會和其他人分別提起訴訟,質疑芝加哥法律和伊利諾伊州奧克帕克市(Oak Park)的一項法律,該法律禁止在個人家中或營業的地方持有或攜帶手槍、以及除步槍或霰彈槍以外的其它槍枝。

每起訴訟都稱該法律侵犯了個人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最高法院在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中裁定此權利受到第二修正案的保護。預料到此裁決,麥克唐納訴芝加哥市案的原告在宣布海勒案判決的同一天早上提起了訴訟。

2010年6月28日,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的多數,裁定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障「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適用於州和地方政府以及聯邦政府。

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

1. 《沙利文法案》

1911年,為了打擊紐約市少數族裔社區日益嚴重的犯罪暴力,包括企圖暗殺紐約市市長威廉‧J‧蓋納(William J. Gaynor)和謀殺作家大衛‧格雷厄姆‧菲臘斯(David Graham Phillips),時任州參議員和前國會議員蒂莫西‧沙利文(Timothy Sullivan)領導州立法機構頒布了《沙利文法案》(Sullivan Act)。法案將持有手槍定為犯罪,並由當地執法部門酌情決定發放隱蔽攜帶許可證。

法律規定,要獲得許可證,申請人必須「證明對自我保護的特殊需要,有別於一般社區或從事同一職業的人」。紐約州闡明,必須是出於自衛的非投機性需要,方能確立授予許可的適當理由。

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與未能在紐約州獲得許可證的羅拔‧納什(Robert Nash)和班頓‧高治(Brandon Koch)一起對這項法律提出質疑,試圖使許可證問題不再具有自由裁量權。例如,納什在附近發生一系列搶劫案後,曾申請手槍許可證,但由於無法證明需要自衛而被拒絕。

原告辯稱,針對其許可的法律和判決存在缺陷;「根據這些法院的說法,良好的,甚至無可挑剔的道德品質加上行使基本權利的簡單願望是不夠的。在『高犯罪率地區』生活或工作也是如此。」

2. 紐約州布魯恩案的由來

蘭伯特‧亨利(Lambert Henry)、羅素‧達文普達(Russell Davenport)和彼得‧福斯科(Peter Fusco)是與其第二修正案權利相關的聯邦民權訴訟的三名原告。這三人都是退休執法人員,他們是紐約州居民,居住在拿騷縣(Nassau County)。

亨利、達文普達和福斯科各自擁有紐約刑法「正當理由」下確認的攜帶槍枝執照,由拿騷縣警察局手槍執照部門頒發。但是三人的手槍執照被吊銷,並且由於紐約的安全彈藥和火器執法(SAFE)法案,他們也失去了在拿騷縣擁有或攜帶任何步槍或霰彈槍的所有憲法權利。

上訴人班頓‧高治(Brandon Koch)和羅拔‧納什(Robert Nash)是紐約州倫斯勒縣(Rensselaer County)居民,基於自衛申請了在公共場合攜帶手槍的無限制執照,但是遭到紐約州的拒絕,因為他們未能滿足「正當理由」的要求。

2014年,納什申請了在公共場合攜帶手槍的無限制執照。納什沒有聲稱對他的人身安全有任何獨特的危險;他只是想攜帶一把手槍自衛。2015年初,紐約州拒絕了納什的無限制執照申請,但只授予他狩獵和打靶的有限制執照。2016年底,納什以他所在社區最近發生的一系列搶劫案為由,要求一名許可官員取消這些限制。在非正式聽證會後,官員拒絕了該請求。

2008年至2017年間,高治與納什的處境相同,雖然他沒有面臨特殊危險,但是想要一把手槍進行一般自衛,並且只有一個限制許可證允許他在家外攜帶手槍進行狩獵和打靶。2017年底,高治以他在安全處理槍枝方面豐富經驗為由,向一名許可官員申請取消對他的執照的限制,然而申請被拒。

被告凱文‧布魯恩(Kevin Bruen)是紐約州警察局的負責人,主要上訴者是成立於1871年的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

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是一個公共利益團體,旨在捍衛紐約人的第二修正案權利,高治和納什都是該協會的成員。

此案最初是針對當時的紐約州警察局長喬治‧比奇(George P. Beach II)和紐約最高法院法官理查德‧麥克納利(Richard J. McNally)提起,最初於2018年在紐約北區被駁回。原告上訴至第二巡迴法院,巡迴法院於2020年8月確認了地方法院的駁回。比奇的警察局長一職於2019年被基思‧科萊特(Keith M. Corlett)取代、2021年被布魯恩取代,布魯恩隨後被指定為此訴訟案的被告。

上訴者要求最高法院審查他們的案件,特別是關於「第二修正案是否允許政府禁止普通守法公民攜帶手槍外出自衛」的問題。

三名原告,亨利、達文普達和福斯科,支持上訴者提出的論點,即第二修正案只有在適用「應簽發」(shall issue,即符合標準的人都可以獲得攜帶許可證)規則時才有意義,就像在紐約州北部的許多農村縣一樣。紐約拿騷縣非民選警察的自由裁量權導致第二修正案權利被越來越多地剝奪。

最高法院於2021年4月26日批准了調卷書,但將案件限制在「州拒絕上訪者申請隱蔽攜帶自衛許可證是否違反了第二修正案」的問題。

此案於2021年11月3日開庭審理。上訴一方由保羅‧克萊門特(Paul Clement)律師代表,他在小布殊總統(George W. Bush)執政期間擔任美國副檢察長,並在海勒案作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進行辯論,並代表全國步槍協會支持麥克唐納案的上訴者。被告方由紐約州副檢察長芭芭拉‧安德伍德(Barbara Underwood)代表。

大法官的多數意見

大法官克拉倫斯‧湯馬士(Clarence Thomas)撰寫的多數意見宣布紐約的「正當理由」要求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因為它阻止了具有普通自衛需要的守法公民行使他們的第二修正案權利,即為了自衛而在公眾場合保留和攜帶武器。

「在這種情況下,上訴者和被告同意普通、守法的公民有類似的權利公開攜帶手槍以進行自衛。我們也同意,現在與海勒案和麥克唐納案一樣,第二和第十四修正案保護個人在家外攜帶手槍進行自衛的權利。」湯馬士大法官寫道。

湯馬士指出,紐約州法規沒有定義「正當理由」是甚麼意思,以及法院裁定的那些表現出「特別需要自我保護」的人符合的標準是甚麼。

「這個『特殊需求』標準要求很高。」湯馬士寫道,「例如,在『以犯罪活動聞名』的地區生活或工作是不夠的。」

「因為紐約州僅在上訴者表現出特別需要自衛時才頒發公共攜帶(槍枝)許可證,我們得出結論認為紐約州的許可證制度違反了憲法。」湯馬士寫道。

「與海勒案一致,我們認為,當第二修正案的明文涵蓋個人行為時,憲法推定保護該行為。為了證明其監管的合理性,政府……必須證明該監管符合國家槍枝監管的歷史傳統。只有當槍枝法規與這個國家的歷史傳統一致時,法院才能得出結論認為個人的行為超出了第二修正案的『無條件命令』。」

他說,否認美國人在家庭之外環境自衛的能力是沒有意義的。

「將『攜帶』武器的權利限制在家裏,將使第二修正案的有效保護一半無效。此外,鑑於自衛是(第二修正案)權利本身的核心組成部份」,湯馬士在引用海勒案的觀點時寫道,「將『攜帶』武器的權利限制在家裏是不合理的。」

「畢竟,第二修正案保障了『在對抗時擁有和攜帶武器的個人權利』,對抗肯定可以在家庭之外進行。……許多美國人在家外冒著比在家裏更大的危險。」

薩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大法官在一致意見中寫道,1791年第二修正案通過時,「沒有警察部門,許多家庭獨自生活在孤立的農場或邊境。如果這些人受到攻擊,他們就只能靠自己了。很難想像如果聯邦政府和各州試圖奪走這些人自衛所需的槍枝,會爆發多大的騷動。不幸的是,今天,許多美國人有充份的理由擔心,如果他們無法保護自己,他們將成為受害者。而今天,(危險)不亞於1791年,而第二修正案保障了他們的(權利)。」

裁決和影響

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於2022年6月23日投票裁決,以6票對3票裁定紐約州的「正當理由」法規違憲。6名保守派大法官都投了贊成票,3名自由派大法官則持相反態度。

法院的裁決中寫道:「紐約的正當理由要求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因為它阻止了具有普通自衛需要的守法公民行使第二修正案在公共場合持有和攜帶武器進行自衛的權利。」

保守派大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士(John Roberts)和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布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和艾米‧康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一致同意湯馬士大法官的意見。

自由派大法官史提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的反對意見,得到了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和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的支持。

此次判決也將對全美各州的槍枝權利和管控產生影響。

湯馬士大法官說,四十三個州已經制定了「應簽發」(shall issue)制度,這意味著符合標準的人都可以獲得攜帶許可證。過程可能很嚴格,可能包括指紋識別、槍枝培訓、背景調查等。大法官卡瓦諾和首席大法官羅伯士發表了一致意見,強調法院並未質疑此類規則。

違憲的是,紐約、新澤西、馬利蘭、馬薩諸塞、加利福尼亞和夏威夷這六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它們沒有為居民提供明確的攜帶槍枝自衛的法律途徑。

湯馬士大法官寫道:「第二和第十四修正案保護個人在家外攜帶手槍進行自衛的權利。」這些州仍然可以監管攜帶許可證,但他們不能拒絕向守法公民發放此類許可證。

卡瓦諾大法官認為,四十三個州使用的手槍許可制度不需要「正當理由」是令人讚許的。卡瓦諾寫道,許多州使用的規定,包括檢查持槍執照申請人的犯罪和心理健康記錄、採集申請人的指紋以及要求他們接受槍枝培訓,這些都是符合憲法的。

受該裁決影響的各州官員表示,他們正計劃按照這些原則重寫他們的法律。

全國步槍協會執行副總裁韋恩‧拉皮爾李斯(Wayne LaPierre)對最高法院的最新決定表示歡迎,稱其為「全美善良男女分水嶺式的勝利」,並在「全國步槍協會領導的長達數十年的戰鬥中贏得了勝利」。

「自衛和保護家人與至親的權利不應該被限制在家裏。」拉皮爾李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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