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香港爆發反修例風波,根據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今年4月27日向立法會所提供的資料顯示,至2022年2月28日,共10,277人被捕,其中1,172人被定罪;國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生效,至2022年3月31日,已有175人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而被捕,至今只有8人被定罪。

就如民主派初選案,去年1月初警方國安署大搜捕53名民主派人士,當中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部份人未能保釋,已還柙逾年,案件剛剛才交付高等法院審理,預計最快要到明年中才開審,「未審先囚」,一直被批評違反程序公義及無罪推定的原則。

民主派初選案部份人已還柙逾年,「未審先囚」一直被批評違反程序公義及無罪推定的原則。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民主派初選案部份人已還柙逾年,「未審先囚」一直被批評違反程序公義及無罪推定的原則。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香港作為前英國殖民地,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的傳統,行使無罪推定原則對待疑犯,即疑犯在未在審訊中判處罪成前,必須假設疑犯或者被告均為清白無罪。根據《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第87條規定,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但這兩年多以來,「未審先坐」或「『被迫』認罪」的情況一直發生,有批評指《港區國安法》正正違反了《普通法》的無罪推定,亦反映中共無視《基本法》賦予的人權,看似習以為常的「新常態」,背後潛藏著甚麼意義?

記者訪問了3位「過來人」,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前荃灣區區議員趙恩來及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

吳文遠:「擺到明係屈揼砌」 寧願節省資源用於其他人身上

前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因為2019年的10.1及10.20非法集結案,被判囚14個月零14日,4月尾出獄。

2019年的8.18流水式集會,9人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8至18個月,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梁耀忠獲判緩刑。正所謂「前車可鑑」,吳文遠的案件由同一法官審理,「基本上你任何想得出的普通法入面的法律層面Argument(論點)都講了,變成在之後接下來的那3單案呢,再拗那些法律觀點根本上是無法拗」。所以吳文遠一早預計了大約的刑期,從公民抗命的角度來說,「由第一日,即是說我明知會觸及這個法例,但因為我們不認同這條法例,所以我們都決定去做,我有做呀,我是認罪,但係我沒有錯。」所以隨後幾宗相類似的案件亦選擇認罪。

吳文遠將認罪的因素分為3個層面,從現實層面來講,「起碼從現在的普通法入面,我們在那個階段認罪是減少些(刑期)啦」,同時間你不需再爭拗的時候,審訊費用方面亦節省不少,「我寧願節省了點錢節省點資源,用在其它案件或者其他人身上」。早點認罪,案件也不會拖延太長。「我當初不認罪的話,我現在這刻還在坐(監),與其是這樣樣,便選擇認罪囉,早點出來,早點再能夠做到幾多得幾多。」

法理層面方面,吳文遠很直白地說「分明是『屈揼砌』的啦」,這個時候爭論,其實是另有目的,「正常腦袋不是這樣理解,在審訊過程起碼讓全世界知道,原來香港的法庭和法律是這樣理解」。更殘酷的現實是,政權跟你「玩法律」是沒有成本,「明知打到底都是輸定,而你的代價可能是再坐久一點,那個就很個人的決定啦。」

來到個人層面,外界永遠不會知道當事人所承受的壓力有多大,「當然有時有的人可以批評,你沒有可能要『跪低』,畢竟不是我坐在入面,是他坐在入面,他們是受害同被迫害情況下,完全體諒同諒解。」無論是對是錯也好,對牆內的人來說都是很難受,但觀乎現時整個大環境、大氣候、甚至乎是這個時代,這種事情只會越來越多,「只要是發自內心地講真心話,我相信一個正常人都可以看得出,就算現在這一刻睇不出,我都相信歷史會還他們清白」。

趙恩來:「不覺得我有任何做錯」 希望為香港做得更多

六四33周年的下午,前支聯會常委趙恩來拿著6枝白玫瑰和4枝紅玫瑰,由維園緩緩走向銅鑼灣港鐵站方向,他甫踏入崇光百貨一帶,便被警方重重包圍,再將他「驅逐」出銅鑼灣。在政治敏感的香港之下,悼念也是一種罪,2020年的六四31周年,趙恩來與另外24人被票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入獄8個月,於今年2月23日刑滿出獄。

「我覺得這個其實是一個政治羅織的罪名,我真的不覺得我有任何做錯,其實大家都好明白,只不過在不正常的政治環境下,我們要去面對(入獄)。」但這3年的社會環境,政治打壓下的「冤獄」似乎變得「習以為常」,「在牆內有好多的朋友好像我那樣,因為有不同的政治原因而在監房入面,事實上在監房已經太多同路人」,但他強調,「習以為常」並不代表是正確。

在他的牢獄生活中,認識了不少手足,「好多手足願意去認罪,其實他們不是真的承認罪狀,包括我在內。」認罪的原因,其實是希望儘快完成刑期「放學」,離開牢獄作為一個自由人,可以為香港做得更多。「你去到不認罪或者抗爭下去的時候,刑期更長的時候,其實都未必可以真能為自己理想做到些甚麼。」

陳榮泰:「技術性認罪」 審訊律師費達天文數字

前年的7.1民陣申請遊行但不獲批,但當日仍有市民在港島區遊行,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被控在遊行前一日「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同案的另外7名被告,包括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均選擇認罪,只有陳榮泰一人不認罪,案件將於今月尾開審。「我只是在用我的信念不認罪,那管我可能會輸,我完全不會因為認罪會判少三份一(刑期),在我理念裏面我沒有罪嘛」。

但從他的觀察所得,其實近兩年,眼見「未審先坐」的戰友不計其數,就如民主派35+初選案,部份人已在還柙當中,同案的長毛梁國雄因多宗非法集結案仍在監獄服刑,「這個情況他們則選擇認罪啦,囚禁的年期已經坐了相當於9個月以上刑期,可能佢認罪的原因是因為已經在入面坐了那麼久,在這個刑罰裏面加了多幾個月監」。加上基於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那時候說你參與初選就(判囚)3年,在裏面都兩年半,我要坐多幾多年啫,2023年已經出返來傢啦」。

外界對認罪者太多誤解,「哪有人那麼傻呀,明知自己沒有罪為何都要認?」背後除了牽涉太多精神壓力,財政亦是一個大問題,陳榮泰分析,不少人因面對龐大律師費而選擇認罪,漫長的審訊,伴隨著的是難以計算的律師費用,更何況所面對的是「政權罪行」,紅線在哪裏連政權自己都難以釐定。「他值不值得花費天文數字、數百萬以上的律師費,只是一個保釋,跟住1萬5千張文件給律師看,你覺得那個律師費用是幾多?不是個個都是鄒幸彤,可以自己做自己的辯護律師」,從一個非正式途徑所得知,47人案的其中一個保釋申請就花費了廿多萬元。

「認罪」原因一:扣減刑期

根據受訪者的分享,或者可以歸納部份「認罪」原因,據現行的量刑做法,在審訊前認罪的被告人,幾乎所有都獲法官從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刑期。被告人認罪而獲縮短的刑期是按被告人表示認罪時所處身的情況計算,特別是法律程序中的階段,若加上其它求情因素,或者可獲更多扣減。但在案件排期審訊,並在審訊首天才認罪,所獲的減刑折扣會減至20%,若在審訊中途才決定認罪,判刑扣減會愈少,當然,減刑與否全由法官酌情決定。

試想一下,如果被控的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罪,所面對的刑期隨時達10年,所扣減三分一刑期是數年計。那麼在國安法下,認罪是否唯一的「逃生出口」呢?有法律業界人士指,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約束力高於其它本地法例,法官不具量刑的酌情權。

「認罪」原因二:聆訊程序繁複

一般的聆訊程序方面,不認罪相比認罪來得繁複。無論所涉罪行有多嚴重,被告通常都會被帶到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簡略來說,在首次聆訊後,被告如選擇認罪,法庭會公開讀出案情撮要,被告同意案情後就正式將被告定罪,其後控方會將被告之背景告知法庭,再經求情,就到判刑及講述判刑理由的部份。

但如果不認罪的話,程序就繁複得多,需要排期進行審訊。控方要在審訊開始前,向被告或其辯護律師提供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及文件,由控方開案陳詞,再由控方證人作供,經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申請是否需要答辯,如需要的話,由辯方開案陳詞,傳召證人作供,經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作供完畢後就進入結案陳詞的階段,由控辯雙方各自總結及撮要理據,其後法庭作出裁決及判刑理由,裁定有罪的話,被告進入求情部份,才到判刑及講述判刑理由;若果裁定無罪,辯方或可申請向控方索取堂費。

還未計算在正式審訊之前,可能還要進行一連串的法律程序,如再次申請保釋、修訂控罪、進行審訊前的覆核等,有人為了減少「麻煩」,或者不想案件拖延太久而選擇認罪。

一般的聆訊程序方面,不認罪相比認罪來得繁複,有人為了減少「麻煩」,或者不想案件拖延太久而選擇認罪。(港大青年社區法網圖片)
一般的聆訊程序方面,不認罪相比認罪來得繁複,有人為了減少「麻煩」,或者不想案件拖延太久而選擇認罪。(港大青年社區法網圖片)

「認罪」原因三:「國安法」界線模糊不清

《港區國安法》下,四大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及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四大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紅線」至今仍模糊不清。

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甚至律政司可指示毋須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中央駐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亦有權介入調查,案件可交大陸法院審理,就算是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涉違國安法亦可被追究。由於國安法的條文用字相當廣闊及模棱兩可,執法者及司法機關對當中的用字可以有不同演繹,政府可隨意搬籠門,有涉國安法案件的被告為免作無謂的爭拗,都選擇認罪,希望儘快完成刑期重見光明。

認罪與不認罪的理由不能一概而論,但在極權管治下,類似事件只會越來越多,「被迫認罪」或者會成為新常態。@

有批評指《港區國安法》正正違反了《普通法》的無罪推定,亦反映中共無視《基本法》賦予的人權。(宋碧龍/大紀元)
有批評指《港區國安法》正正違反了《普通法》的無罪推定,亦反映中共無視《基本法》賦予的人權。(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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