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用Google搜索一個城市的名字,接下來會發生甚麼?可能的情況是,在接下來打開一個網站的空白廣告頁上,就會彈出你剛才搜索城市的酒店或飛往該城市航空公司的廣告,廣告上還會註明這是「Google提供的廣告」。

隨著數字時代的到來,Google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數字廣告商,除了搜索引擎,Google還通過旗下的YouTube、Gmail、Google Play、Android等免費產品,收集了遍及全球的億萬註冊用戶,分析其興趣愛好,進行精準的廣告投放。

你可能會懷疑為甚麼Google廣告投放得如此及時與精準?那麼接下來讓我們就看看數字廣告的流程,你就會明白。

來源: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數字廣告服務調查報告」(Digital advertising services inquiry)第29頁。
來源: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數字廣告服務調查報告」(Digital advertising services inquiry)第29頁。

上圖架構了一個數字廣告的流程,一端是想要讓更多人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主,另一端則是網絡終端的消費者,超連結兩者的就是服務於廣告主的DSP(Demand-Side Platform)的「需求方平台」(廣告交易商),服務於客戶的SSP(Supply-side platform)「供給方平台」(廣告出版商)。

不管是DSP、SSP或廣告交易商、出版商,Google都佔霸主地位,也就是說Google既是買方,又是買方,既是經理人,又是交易所。下圖以澳洲為例。

來源: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數字廣告服務調查報告」(Digital advertising services inquiry)第54頁。
來源: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數字廣告服務調查報告」(Digital advertising services inquiry)第54頁。

上圖顯示出,在整個數字廣告業中,Google佔據了其中的每一個環節中,是上下游對接的一條龍服務。

Google數字廣告的核心部門是Google AdX(即2008年Google收購的DoubleClick),被稱為「高盛或花旗銀行擁有紐約證券交易所」,每天都有大量交易。當人們點擊網站或應用程式時,加載程序所需的那一秒、甚至更短時間內,需要下載的頁面上的空白廣告空間,就會在各大「互聯網廣告交易平台」(ad exchanges)進行拍賣,最大的一家平台就是Google旗下的Google AdX。

與其它科技公司相比,Google是唯一能保證在每一個環節出現的參與者。請看下圖。

來源: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數字廣告服務調查報告」(Digital advertising services inquiry)第53頁。
來源: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數字廣告服務調查報告」(Digital advertising services inquiry)第53頁。

而且在數字廣告產業鏈的每一個主要環節,Google都具有絕對的支配地位。

下圖以英國市場為例,在英國市場上,Google佔有率最高的是出版商廣告服務,有超過90%的市場份額。最低的供應方平台(SSP)和需求方平台(DSP),也超過了50%的市場份額。

來源:英國競爭和市場管理局(CMA)2020年1月「網上平台與數字廣告:市場研究最終報告」(Online platforms anddigital advertising: Market study final report)第271頁。
來源:英國競爭和市場管理局(CMA)2020年1月「網上平台與數字廣告:市場研究最終報告」(Online platforms anddigital advertising: Market study final report)第271頁。

Google在整個數字廣告產業鏈佔據霸主地位,還得益於其強大的線上工具,Google是最大的出版商之一,能夠收集海量的客戶個性化信息,進行精準的廣告投放。比如Google串流媒體平台油管、瀏覽器Chrome、Map地圖、Gmail郵箱、電商Shopping、移動互聯網平台的安卓操作系統等等。如下圖所示。

來源:英國競爭和市場管理局(CMA)2020年1月「網上平台與數字廣告:市場研究最終報告」(Online platforms anddigital advertising: Market study final report)第57頁。
來源:英國競爭和市場管理局(CMA)2020年1月「網上平台與數字廣告:市場研究最終報告」(Online platforms anddigital advertising: Market study final report)第57頁。

Google是公認的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在搜索領域一騎絕塵,佔據全球份額的92%(見圖)。Google搜索廣告是其主要收入來源。

比如說,一家「洗碗機」工廠想在Google上投放廣告,可以買下「洗碗機廠家」這個關鍵字,只要有人在Google搜索這些字,就會顯示該洗碗機廠家的廣告。Google採用競價的方式、按點擊付費,關鍵字的競爭程度不同,每個關鍵字所需的點擊費用也不一樣。

Google2022年一季度總收入為680.1億美元,其中546.6億美元來自廣告,佔全部收入的80%。其中搜索廣告收入396.2億美元(總收入佔比58.3%),YouTube廣告收入68.7億美元(總收入佔比10.13%),廣告網絡收入81.7億美元(收入佔比12%)(詳情點擊這裏)。

由於Google擁有最大的需求方平台、供給方平台和用於數字廣告拍賣的交易所,根據emarketer的數據,2022年美國數字廣告收入的28%,將為Google獲得(詳情點擊這裏)。

被美國和歐盟監管部門調查

從上面的幾張圖中,我們可以看出,Google在數碼化廣告的多個環節佔支配地位,可以說既是球員、又是裁判,還是場邊服務人員。有人打比喻說,這就像讓高盛公司來管理紐約證券交易所,同時代表股票的買方和賣方。因此,Google已成為美國和歐盟監管部門反壟斷的重點對象。

過去10年中,歐洲監管機構向Google發起三項不同的反壟斷訴訟。2017年6月,歐盟委員會裁定「Google購物」在搜索結果中推廣自己的購物業務,罰款24億歐元。2019年3月,Google因排擠競爭對手而被罰款15億歐元。2018年7月,歐盟委員會判定Google利用安卓軟件推廣自己的應用程式,對Google罰款43.4億歐元。2021年6月,歐盟對Google展開正式的反壟斷調查。

2020年10月,美國司法部對Google發起反壟斷訴訟,認為其在搜索和廣告業務上存在壟斷行為。同年,美國35個州的總檢察長也加入了指控。

美國德州總檢察長辦公室的反壟斷研究員兼顧問迪娜‧斯里尼瓦桑(Dina Srinivasan)去年在《紐約時報》上發文解釋說:缺乏競爭讓Google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數字廣告市場,廣告收入的大部份都落入Google的口袋。2007年Google出售網絡廣告空間的收入,只佔當年所有廣告收入的35%。到2020年,Google廣告收入份額已達到1,460億美元。

結果就是,各類網站、應用程式和廣告商必須支付更多,才能通過Google提供的廣告空間,把商品和產品交付給消費者。當你付出1,000美元去購買某個新聞網站上的廣告空間時,該網站只能獲得其中的500美元,剩下的500美元將被Google獲得,而最終當然是由消費者來承擔這種差價。

而且,美國行為研究和技術研究所(American Institute for Behavioral Research and Technology)高級研究心理學家羅伯特‧愛潑斯坦(Robert Epstein)通過調查發現,在2020年的美國大選中,Google發出的投票提醒,只發給那些自稱是自由派的人,沒有一個保守派收到過投票提醒。

「數字廣告競爭和透明度法案」

5月19日,共和黨參議員麥克‧李(Mike Lee)等兩黨參議員,共同提出《數字廣告競爭和透明度法案》(The Competi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Digital Advertising, CTDA)。

麥克‧李在其參議院網頁上表示:數字廣告是網絡經濟的命脈,提供了大多數免費內容和服務,Google和Facebook能夠利用其空前詳細的用戶數據,來獲取對數字廣告的控制權並阻止競爭。

這種壟斷意味著,它們能夠向每一個有廣告的網站和網絡公司收取租金,實質上是對成千上萬的美國企業和美國消費者徵稅,破壞我們的私隱、審查我們的言論、利用我們的孩子。我提出這個法案,是將「21世紀的經濟」「從大科技公司壟斷者的控制中解救出來的第一步」。

共同發起人、民主黨參議員埃米‧克洛布徹(Amy Klobuchar)說:「長期以來,Google和Facebook一直主導著數字廣告市場,犧牲了廣告商、出版商和消費者的利益。現在是建立一個透明的廣告技術行業的時候了,在這個行業中,客戶的最佳利益被優先考慮,各種規模的公司都能夠參與競爭。這項立法將制定規則來做到這一點,恢復和保護數字廣告的競爭,創造一個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公平和創新的發展。」

該法案的主要內容有:

1. 數字廣告收入超過200億美元的企業,如果已擁有一個DSP或SSP,或者從數字廣告空間中獲利,該企業就不能擁有數字廣告交易所。

2. 沒有公司可以同時擁有DSP和SSP。

3. 任何收入超過50億美元的公司,都必須以其客戶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準備好接受新的透明度要求。

4. 要求廣告技術公司對消費者信息進行匿名化處理,並規定廣告商,只有在需要核實該公司的法律合規性時,才可以使用這些數據。

5. 法律所涵蓋的任何廣告技術公司,必須告知客戶「與交易有關的任何支付或收到的報酬的來源和性質」。

目前滿足200億美元數字廣告收入標準的也只有Google、Facebook和亞馬遜(Amazon),所以這個提案主要針對這三家公司。

如果該法案獲得通過,將迫使Google在一年內剝離其數字廣告業務。由於Google的收入模式嚴重依賴廣告,其收入的81%來自廣告業務。因此,該法案威脅到Google母公司Alphabet的主要收入來源和商業模式。

麥克‧李對《華爾街日報》表示,實際上,該法案可能會要求Google剝離其2008年收購DoubleClick Inc.後建立的數字廣告業務的很大一部份。他說:「這是一項規模巨大的業務。」Google的「網絡」業務,包括第三方用於購買和銷售廣告的工具,在2021年創造了317億美元的收入。

Google發言人朱莉‧塔拉洛‧麥卡利斯特(Julie Tarallo McAlister)表示,「Google和許多競爭對手的廣告工具,幫助美國網站和應用程式為其內容提供資金,幫助企業增長,並幫助保護用戶免受私隱風險和誤導性廣告的影響。」

「打破這些工具會傷害發行商和廣告客戶,降低廣告質量,並帶來新的私隱風險。在通脹加劇的時期,這將阻礙小企業尋找簡單有效的在線增長方式。真正的問題是低劣的數據經紀商,他們威脅到美國人的私隱,並向他們發送大量的垃圾廣告。」

「而且,在通貨膨脹加劇的情況下,這將使那些尋求簡單有效網絡發展方式的小企業,陷入困境。」她說。

《華爾街日報》引用反壟斷專家的話說,如果該法獲得通過,將是一代人中對反壟斷法的最重大改變,會修訂1914年的《克萊頓法》(Clayton Act),這是構成美國反壟斷法基礎的兩部法律之一,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一直沒有修訂過。

反壟斷專家說,雖然《克萊頓法》及其1890年的《謝爾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在打擊反競爭行為方面,給予了反壟斷執法者廣泛的自由度,但近幾十年來,一直按照狹義的消費者福利標準進行解釋,即只過問是否提高了消費者的價格。但大科技公司的崛起,許多免費服務和對個人數據的大量採集,以及爭奪言論自由,對這一共識提出了挑戰。

資訊科技和創新基金會(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Foundation)副主席丹尼爾‧卡斯特羅(Daniel Castro)表示,這項立法可能會「極大干擾在線廣告的生態系統」。

卡斯特羅不確定拆分廣告平台會有多大好處,他說,在線廣告平台為企業提供完整的、密切合作的服務,如果科技公司被立法拆散,市場將很難在短期內追趕上。

他說,與20年前開始的時候相比,現在的在線廣告購買效率非常高。之所以如此不同,是因為(產業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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