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海外組織的研究發現,在過去三年,被香港政府檢控及拘捕的「政治犯」人數,已經突破一千人,總數已經超越了伊朗及俄羅斯。其中只有少數被判刑,有很多人仍然被拘留。而已被判刑的少數,監禁的總年期已經超過七百。而且,年輕罪犯,包括部份不足18歲的,判刑更比平均數高。

香港在九七主權移交之前,基本上再沒有政治犯。1967年左派暴動的時候,曾經有人因為參與暴動,或因為政治立場而被拘捕或者驅逐出境。但被判刑的,刑期都相對比較輕,長期判刑的絕無僅有。對年輕罪犯也沒有作跟進的迫害,左派紅人曾德成便是一例。

在香港討論主權移交的過程中,其中一個最重要的關注,就是保持香港的自由及生活方式。當時的中共當局在改革勢頭剛剛開始不久的情況下,要擺出一副開明的姿態下,也明白自己過去曾經劣績斑斑,要爭取國際社會及香港人的信任,因此一而再公開作出各種承諾,也同意港英政府繼續制定一些與保障人權相關的法例,例如對制定《人權法》之議便不置可否。

什麼叫「政治犯」?這當然也是一個定義的問題。簡單講,就是只要有人因為政治傾向、言論、信仰、批評政府及當權者、揭發社會黑暗及利益階層的貪腐、或鼓吹某些事而被檢控定罪,皆可以被視為政治犯。

很多不同的國家都曾經有過一些禁制或打壓上述各種行為的法律,但隨着社會的進步及文明水平的提升,這類法例很多已被取消。仍然存在於律書中的,很多都已是空文,只是備而不用,或者在政治文化上根本就不會再容許政府利用這些過時的法例。

香港的情況也是如此。作為一個殖民地,殖民地政府也曾經制定過一些法例去打壓政治反抗。在早年政治不文明不民主的情況下,有些法例無疑是意圖禁止對殖民地權貴的揭發,或者是方便政府打壓異見、禁制言論及自由的。

但隨着香港的經濟起飛及社會水平的提升,那些法律有部份已經被取消,大部份都變成了空文;有一些也被新增的、合乎當代需要的新法例抵銷,變成根本不能再被合理地引用。

曾德成及一些當年的年輕左派支持者,因為派傳單而被拘捕及被判刑,已經是多年前的事。六七年左派暴動之後,以「煽動」或「煽惑」作檢控的罪行已經超過半世紀沒有被引用過。同樣情況也出現在暴動及非法集結這些指控上。80年代初及90年代初。香港曾經出現過兩次小規模的騷亂事件,但沒有人因此而被判處長期的監禁。非法集結的指控,由70年代開始到九七回歸之前,主要都是針對那些搞事的江湖幫會活動,跟政治訴求及社會行動沒有關係。

70年代中,因為安置問題,曾經出現過社區組織及社工帶領艇戶去到政府部門示威抗議,也有組織者被拘捕檢控,但是後都沒有判處入獄。到90年代初期又曾經試過一次,有天台屋的居民在社區組織者的帶領下,去到港督府門外示威,還帶同石油氣罐,佔領了港督府門外的一條馬路,最後雖然有人因此被拘捕檢控,但都沒有判處監禁。

其中有一些較年輕的、以學生身份出現在現場的,在大學管理層提出要求之後,也被撤銷了控罪。可見對一些涉及表達及抗爭的越界行為,文明進步的社會是越來越容忍的,對年輕人也特別寬大。

提出這些例子,只想說明在九七年主權移交之前,香港的政治逐步走向文明,社會變得包容,對言論及政治訴求,以致爭取權益的行動,基本上採取一個較為寬容的角度,甚至逐步被視為基本的人權。

政府有需要聆聽,警察有需要協助示威者,檢控部門沒有理由對這一類行為作出檢控,法庭要為保障基本的政治權利把關。而隨着立法局開放,走向更大程度的民主,新增的法律也凌駕了古老的法律,令過時的法例變成了聊備一格的空文。

這些發展,都標誌着香港社會的進步。這種進步得到了港英政府及北京當局的肯定,所以才有各種各樣的口頭承諾,才有信誓旦旦的保證,才有《基本法》中那些與原有法律相當一致的條文。這些都可以視為北京當局與香港人在談及回歸問題上作出過的社會契約,也是在聯合國備了案的《中英聯合聲明》衍生出來,對國際社會的承諾。

九七主權移交之後,中共當局已經逐步加強對香港的控制,把法律條文的解釋越抓越緊,但基本上都要符合香港司法制度的精神,法院基本上也盡量把關,整個系統的操作也要符合一貫的規矩及界線。

北京當局可以把《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的條文隨意解釋,甚至明目張膽地把《基本法》寫得清清楚楚的政改三部曲變為五部曲,但對於已經於香港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基本上還是不得不接受制衡的。這是香港人為何面對過去十多年的政治紛爭,很多人仍然願意留在香港,願意在越來越窒息的空間中也繼續發聲,繼續提出訴求的原因。

隨着兩年前通過的香港版本《國家安全條例》,《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對保障香港的基本權利沒有意義。而這一次海外組織的研究結果,也清楚說明北京當局及香港特區政府已經完全不介意推動社會倒退,要把香港變得比半個世紀前更不堪。

有人說,這是一個香港社會今天必須面對的現實。但必須嚴正指出,《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仍然是保證香港「五十年不變」及「港人治港」的憲政性文件,也是涉及香港前途安排的重要社會契約。北京當局及香港政府可以公然、單方面推翻這一切,但所有人都應該清楚明白,也必須嚴正指出,這除了違反承諾、不守信用之外,還是違法的。

香港版本的《國家安全條例》根本就不符合「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所規定的立法程序及原則,是一條僭建出來的法律,是一條違反憲政安排的法律,是一條背叛一國兩制、出賣香港人的法律,根本是一條不成法律的法律。

因為這條法律及與這條法律掛了鈎的前殖民地古老法例,就算現在鹹魚翻生,被結合引用,基本上也違反了《人權法》及其他後期制定的法律保障。大家一定要搞清楚這一點,要清晰這種邏輯,也要繼續高聲作出呼喚。而因此蒙冤、被屈、檢控、判刑、坐牢的,全都是「政治犯」。

香港在殖民地時代後期。已經再沒有政治犯,現在竟然有過千名政治犯。這說明了什麼問題?希望大家都心裏有數,不要被宣傳、威嚇而改變我們這種認知。只要這種認知還在,我們都可以、也應該繼續為這些政治犯發出正義的呼聲。要把他們屈成「政治犯」,就是要令他們滅聲,所有其他人因而都有責任為他們發聲,也為自己發聲,更要為香港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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