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大三罷」期間,一廚師於西灣河把鐵罐拋出馬路,期後被判入獄55日,他隨後保釋上訴。今日(22日)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判被告即時服刑。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作供警長的證供自相矛盾,惟法官陳慶偉認為上訴方「雞蛋裏挑骨頭」、「不設實際」。

被告鄭鉦達(30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及海寧街交界,無辯解地留下0.2平方米大小的銀色鐵罐,對車輛造成阻礙。

上訴方指,於新聞片段當中,鐵罐是從海寧街的西邊被擲出的,警長的供詞則是從海寧街的東邊被擲出,但最後原審裁判官卻裁定鐵罐是由東邊被擲出,故屬錯誤。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表示,鐵罐從哪一方向被擲出只是枝節,不足以影響最終裁決。

陳官認為被告於被追捕時選擇最快逃離的路線,即靠海寧街東面逃跑,而片段中上訴人被制服的地方是海寧街東邊的馬路上,故信納原審裁判官的裁定,指原審沒有犯錯。

上訴方又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警長證供上的矛盾,即警長第一眼看到被告時,被告是已經擲出鐵罐,還是正擲出鐵罐。

陳慶偉認為,證人作供描述動作時,除非被特別問到,否則不會提及細微的情節,亦不像運動評述員於電視上評述運動一樣,仔細分析別人的慢動作,指上訴方不切實際,同時指上訴方於其它證供提出的矛盾是「雞蛋裏挑骨頭」,乏善足陳,強調除非原審的裁決不合邏輯,否則法庭不會干預證人證供的可信性爭議。

陳慶偉表示,由案發開始到被告被制服,被告都沒有離開過警長的視線,故看不到原審裁判官犯下任何錯誤。

於刑期方面,上訴方認為該項控罪一般只判罰款及非即時監禁的刑罰,但被告被判入獄55日屬於過重。

陳慶偉指,上訴方引述的案例只是商舖把貨物,或食肆把椅桌等放於公眾地方,阻礙行人通過,與本案性質不同。被告今次是於眾目睽睽下把鐵罐拋出道路,公然挑戰法紀,加上被告目的是為正常生活市民帶來不便,沒有顧及市民大眾。

陳慶偉引用另一案例,指該案被告把3枝防撞欄拋出行車線,最後被判2個月,案情與本案分別不大,加上本案原審已因被告無犯罪紀錄,給予一成的扣減,實屬寬大處理。陳官亦同意原審裁判官指,當日市民須上班上學,堵路的行為須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用,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36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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