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月有三名學生被指於火炭一行人隧道,利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三人被控刑事毀壞罪。較早前,其中一人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而其餘一男一女今日(16日)亦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無罪。
裁判官指控方的控罪詳情有欠清晰,又批評對兩被告作出拘捕及觀察的警員證詞矛盾,其中一名警員更承認曾和其他警員討論案情;而另一警得知辯方會呈上片段時,表現「迴避」不想看,因此不排除該名警員有「捏造」部份案情的可能。裁判官認為兩警證供不可靠。
案情指報案人說在隧道內塗鴉的共有七名人士,而本案爭議點為該三名被告是否參與其中。裁判官認為控方草擬的控罪詳情不清晰,首先內容從沒有提及3名被告有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共同犯案,加上警方當時是在接獲報案後30分鐘始到場,而報案人未有辨認過仼何犯案人士。因此裁判官彭亮廷直言,沒有證據支持控方所指,三名被告就是報案人所見的七人之一,更稱有可能「完全唔係」。
拘捕第二被告陳耀熙及觀察第三被告黃皓琳的兩位警員,裁判官亦對他們的證供有所保留,更裁定為不可靠。負責觀察的女警張晴霖指曾在隧道內探頭以不多於 45 度傾側作觀察,她稱看見第三被告的手在牆上上下移動,看似「掃一啲嘢」;而作拘捕的警員徐偉雄則稱見到第二被告在噴膠水。
裁判官指張的證供有很多不確定的元素,包括報案人稱目擊七人在塗鴉,而張亦肯定曾和報案人通電話,說報案人看見六人,當辯方指出人數差異時,張又指不排除報案人當時有表示多於6人。
且張於庭上指第二被告當時的腳邊放有白膠漿,逃走時曾丟棄該白膠漿,但這些內容並沒有出現於口供紙上。張又指隧道內的第三被告應沒有戴帽,但事實上第三被告的證物有包括帽。另外,張又承認自己觀察的時間為5秒是有盲點。因此裁判官質疑張於隧道內見到的女子是否是第三被告。
此外,張曾承認自己有和其他警員討論案情以「匯聚」記憶,張解釋當時只是討論案發的時間地點,但裁判官質疑張有否把聽來內容當成自己的所見所聞,認為張的證供有不清晰的地方。
而拘捕第二被告的警員徐偉雄,裁判官亦裁定他的證供不可靠,其中當徐得知辯方有片段提供時便防衛性地表示自己不想看,裁判官指這屬於迴避,不能排除徐有「捏造」部份案情,因此迴避片段。
裁判官提出承認事實指,涉案隧道牆上的噴漆與證物成份不相符,但控方並無正面回應。控方更在陳詞時要求裁判官把將原定控罪改為企圖刑毁,裁判官批評控方做法非常不公平,顯示出其檢控基礎薄弱。最終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第一被告朱晋輝早前已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需答辯並當庭釋放。彭官解釋,由於當時警員未曾警誡他,以及誘使或利誘他,因此不接納第一被告的警誡供詞,餘下的證供包括第一被告被截查及現場發現其背囊等,但其背囊內並沒有海報或相關物品,因此裁定第一被告表面證供不成立。三人曾為案件申請訟費,除第一被告外,其餘兩人獲批訟費。
朱晋輝(22歲,學生)、陳耀熙(21歲,學生)及黃皓琳(22歲,學生)分別被控一項刑事毁壞,控罪指三人於2019年9月24日,於火炭路一條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下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損毁屬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牆壁及地面。@
案件編號:STCC 219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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