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昨日發表研究報告,指現行監管境外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法例存在漏洞,相關銷售廣告手法誇張誤導,以至準買家支付的訂金和留位費欠缺冷靜期等保障機制。報告提出5項建議,全面強化境外物業銷售監管,以保障消費者。

由2017年至今年8月,消委會接獲共261宗境外物業銷售投訴個案,有關個案平均損失約36.8萬元,物業平均價值約180萬元,九成個案涉及地產代理,當中超過六成涉及非持牌代理。投訴事項涉及錯誤陳述、高估樓價令事主無法取得所需按揭貸款等等。

消委會以神秘顧客方式,在今年6月至7月,走訪19個代理及1個發展商,合共36個本港銷售的境外樓盤。15間非持牌代理中,只有3間代理在小冊子、單張、名片列出無牌聲明。神秘顧客調查結果又發現,近九成商戶有在銷售文件上寫上免責聲明,銷售員卻無向神秘顧客提及免責聲明,有側重商戶之嫌。調查中所有商戶均無向神秘顧客提供風險警告和建議索取獨立意見,暗示買方可作虛假稅務聲明。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其中一宗發生在珠海的「爛尾樓」個案,事主原本計劃購買作投資,但遲遲未收到樓,最後項目「爛尾」,希望取回已支付的樓價,當中申索額達87萬元,是眾多個案中最高。

消委會參考了7個其它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措施,發現有較嚴謹的條例及指引,其中加拿大、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均要求銷售境外物業的代理商必須領牌,並在推廣銷售相關物業前提供盡職審查。消委會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將《地產代理條例》第36及44條有關資料規定擴展至境外一手住宅物業、加強規管銷售資料的披露和廣告內容、設立7日留位費冷靜期等。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指,現行法例已經實施超過20年,實在有需要檢討,加上預計市民購置境外物業的需求持續上升,單靠公眾教育並不足夠。至於應否強制所有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由持牌地產代理進行,他表示了解措施可能影響自由貿易原則,但他們的建議「已經非常克制」,希望當局先修改發牌制度,以儘早保障消費者。

林定國又提醒消費者在境外置業時,保持冷靜及深思熟慮,亦要了解自己能否承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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