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向立法會提交2020/21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到4宗投訴,包括有被捕人士的電腦在結案後遭銷毀,未能取回與案情無關的資料;有死者家屬取回死者手提電話後發現電郵等訊息被刪除,防干擾財物封套亦曾被打開等。

報告提到的一宗投訴涉及一名男子被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猥褻侵犯」罪,其桌上電腦載有犯罪證據,被檢取作為呈堂證物。審訊期間,法庭同意讓該男子取回與案件無關的公司客戶資料,法庭同意有關要求,當時案件主管將該指示記錄在案。

男子在刑滿獲釋後,聯絡警方取回電腦的資料不果,並就此投訴。投訴警察課調查發現,接手該案主管的女督察忽略法庭指示,在結案後銷毀涉案電腦,導致投訴人無法取回資料。該女督察被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

監警會認為,警方並沒有具體指引,指示案件主管應採取的步驟,建議警方可制訂一份清單,列出在處置案件財物前應採取的相應步驟。

有人投訴財物遺失 警員被指無妥善記錄及核對

另有投訴涉及封存被捕人財物。一名被捕人士在警方封存其個人財物期間,要求去洗手間,加上刑偵人員帶他到另一房間落案起訴,令財物封存過程一再中斷。被捕者事後發現有財物遺失,遂投訴涉事警員。

投訴警察課調查後發現負責搜查、 見證及記錄的警務人員,以及值日官並無妥善記錄部份財物的數量,亦沒有核對有關紀錄,向4位警員新增共3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

監警會認為,在財物封存過程中,不應帶被羈留人士進出會面室,直至檢取、封存和記錄財物過程完成為止。

投訴手機部份資料消失 防干擾財物封套被提前打開

另外,一位投訴人向警方取回兒子遺物時,發現其中一部手提電話中的電郵及她與兒子互通的訊息全部不見,而且在她取得手機前,封存手提電話的防干擾財物封套已被打開,投訴人懷疑警方刪除手機內部份資料。

投訴警察課調查認為,並無證據顯示警方在交還手機予投訴人之前曾干擾手機。雖然未能證實警方曾干擾手機。但監警會指,警方一直是在物主或申索人面前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避免出現任何爭拗、誤會或投訴,但涉事的助理文書主任在交還財物前已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經調查之後,投訴警察課該名助理文書主任的指控分類改為「獲證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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