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普通百姓人家的年輕女子,先後與多位官員和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關係,後被判入獄。而那些涉案的官員們卻「睡了白睡」。

今年3月之前,沒有幾個人知道許艷是誰。她生於1994年,江蘇省連雲港市灌雲縣人,2014年畢業於山東省某衛生學校(大專文化)。畢業後,許艷先後在連雲港市灌雲縣、新浦區等地的醫院上班。 2018年春天,到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做輔警(警務輔助人員,由公安機關指揮和管理)。

許艷家境不富有,父親以打工為生,一天掙170/180元錢(27/28美元),母親有心臟病。許艷的父親說,許艷到衛校上學的花費,還是從外面借的錢。

今年3月11日,許艷的名字才第一次出現在公眾的視野。當日,中共最高法院的「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判決書。

該判決書說,許艷從2014年至2019年的五年的時間裏,同時或相繼與當地九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事後以懷孕補償、流產補償、分手補償、家人欲鬧事或購房交首付等理由向對方索要錢財,從10萬元(1.6萬美元)至上百萬元(15.6萬美元)不等,共計獲得 372.6 萬元(58.3萬美元)。

該判決書將這九位男子描繪成「被害人」,將許艷描繪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手段的要挾者。當地灌南縣法院認為,許艷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款500萬元(78.2萬美元)。

判決書顯示,這九位與許艷發生關係的男子,一人為灌雲縣公安局副局長,三人為灌雲縣公安局下轄的派出所所長,另四人分別為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校長、灌雲縣陡溝衛生院副院長、灌雲縣陡溝衛生院藥庫工作人員,還有一個沒有列明職業。

其中有七人為公職人員,還有四個警方人員是許艷的上級領導。這些人的職務,對於一個小小的灌雲縣城來說,意味著他們都是有權有勢的人物。

民眾不禁提出質疑,一個94年出生的年輕女孩,參加工作時還不到20歲,如何能接觸到這麼多領導?那些大佬們真的是「受害者」嗎?還是他們利用職權威逼利誘?誰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人們爭相在社交媒體轉發這份判決,此案一時成為焦點,引爆輿論。

許艷的父親對地方官媒「紅星新聞」說:他們都是公職人員,不該欺負我女兒。他們給我女兒的錢,是自願給的,怎麼能說是敲詐呢?如果說我女兒敲詐,為甚麼他們當時不報警?他們有人就是警察。作為公職人員,他們欺負我女兒、玩弄我女兒,犯錯誤的是他們,「不能把屎盆子全部扣到我女兒一個人頭上」。

旅美法學博士張傑先生在評論中提出了幾處疑點:

一,判決書多次提到許艷以懷孕為理由索要錢財,卻並沒有確認她是否懷孕這個關鍵事實。如果許艷與涉事官員發生性關係後確實懷孕,那麼她索要錢財就有合法的請求權,這是民事糾紛而不是刑事案件。

二,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至5月,派出所所長劉某乙與許艷發生不正當關係,劉某乙給了許艷 20 萬元(3.1萬美元)後雙方不再聯繫;劉某乙後來升任至公安局副局長,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他再次與許艷其發生關係,並再給許艷108萬元(17萬美元)。張傑說,假如這是敲詐,劉所長被敲詐兩年之後返回來繼續要求被敲詐,這不荒唐嗎?

三,一個鎮中心的小學校長,出手就是45萬(7萬美元)。甚至連一個衛生院藥房工作人員,也拿出29.8萬元(4.7萬美元)平事兒。根據當地政府的統計數據,2015年,灌南縣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僅16,058.7元(2,513美元)。這些被「敲詐」的官人們為何都那麼有錢?他們的錢是從哪來的?

一位檢察官出身的評論者肖佑良先生發帖說,此案存在明顯歧視,公然保護公職人員白睡人家姑娘,嚴重違背公序良俗,令人髮指。 「公職人員既然敢睡,不要怪人家敢要。至於許艷索要財物時,尋找甚麼理由和藉口,那怕是虛構的理由,都是無關緊要的,只要你的確睡了人家這個基礎事實存在,人家姑娘問你要多少錢,那完全是人家自主範圍內的事。」

除此之外,民眾提出的更多的一個問題是:那些涉事的公職人員如何處理了?中共灌雲縣委於3月12日晚通報表示:七名公職人員已於2019年底分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等黨政紀處分。

外界還注意到,這七名公職人員中的劉某乙與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相兵的信息高度吻合。劉相兵於2019年5月落馬,後以受賄74.6萬元(11.7萬美元)的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款20萬元(3.1萬美元)。

也就是說,劉相兵並不是因為許艷落馬的。恰恰相反,許艷於2019年6月19日被拘留,是在劉相兵落馬的一個月之後。

對許艷的判決書中並沒有提及整個事件是如何敗露的,似乎沒有人報案。民眾依據掌握的信息,做出了符合邏輯的推測。張傑博士說,「這位劉局長因為受賄罪被抓了。紀委調查錢款去向,他交代,很大一部份,都給了許艷。於是,他們找許艷追回贓款。哪知道許艷被紀委嚇傻了,來了個竹筒倒豆子,全招了。而且拔出蘿蔔帶出泥,一下子扯出九個官員。紀委傻眼,九個淫哥更傻眼。」

面對外界的洶湧質疑,當地法院一天後就將一審判決書從網上撤下,並指揮網警四處刪貼。

在許艷上訴的情況下,10月1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法院對許艷改判為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款30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依法處置」。

獨立撰稿人諸葛陽明對大紀元記者說:「在過去中共的法律中,把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定為流氓罪。後來取消了這個罪名。為甚麼?因為中共自己就是最大的流氓。它可以任意地施展淫威,隨意地強姦民意。司法在中共手裡就是它的一根淫棍,可以任意地耍流氓。對許艷的判決就是典型的例子。老百姓在這個問題上表現出的憤怒,不在於誰是受害者,而在於司法毫不掩飾地耍流氓,這是對所有人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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