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警署於上年4月1日凌晨遭投擲燃燒彈案,三名16至18歲的中學生被控縱火等罪,其中兩名 18 歲被告承認縱火及襲警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三名被告分別為18歲中五生曾華錕及羅聶峰,及一名16歲中三學生。案情指他們於2020年 4 月 1 日在大埔警署外,用燃燒物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和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而曾及羅則被控另一項襲警罪,指他們分別襲擊警長1551 及高級警員33922。曾及羅承認所有控罪,16歲學生則不認罪受審。

主控官於庭上播放警署閉路電視片段,法官林偉權看過片段後表示燃燒物均在原點燃燒,而現場亦沒有物件可以導致火勢蔓延,而距離起火點頗遠的警員更「不慌不忙」上前觀看,質疑「對佢(警員)人身風險損害何在」,並一度關注何以控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2)為檢控基礎,要求主控再諮詢律政司意見。其間更一度休庭讓控方向律政司索取指示。

及後控方稱律政司堅持檢控決定,唯申請將「罔顧警員的生命安全」改為「罔顧警署內所有警員」,法官反問「你睇到有咩警員?」,控方稱由於案發地點為停車場,因此「有車就有人」,法官聞言稱法庭應以嚴謹態度討論,批評控方變更檢控基礎做法花巧及不可取,指刪除個別警員編號,改為全部警署內警員,「包晒全世界」,並非以證據為基礎,「咁點會令控方檢控有進步呢?點會令大家對法律嘅認知有正確嘅睇法同觀點?」,又指「嗰段動蕩日子呢啲唔係唯一發生事件」,「你處理咗呢一單,咁下一單呢?」。法官認為法庭至今仍無法得知兩被告行為有什麼風險,「淨係話比我知要堅持(檢控)…啱呀,我哋係要堅持,堅持正確嘅嘢」。主控則表示,稍後會將涉案片段交予律政司人員再次觀看。

下午開庭後,控方解釋案件的檢控基礎還依據另一段停車場閘口的片段。片段顯示有三名黑衣人投擲數枚燃燒彈後轉身逃走,部份燃燒彈擲入停車場內,有一枚擲在閘口地上爆出火花,警員24719趨前查看,檢控官形容閘口的一枚是向警員方向投擲,但法官質疑,閘口燃燒彈只爆出一些火花,如何危害15至20米外的警員,加上未能確認燃燒彈是否向警員投擲。

至於控方指燃燒彈碎片飛彈至警員當值位置附近,現場車位更有燻黑,法官則問控方:「你嗰個燻黑係幾時燻黑,你知唔知吖?幾時造成吖?」並指「有玻璃碎,有燻黑,就話係佢哋做」。又指假如控方如此確定碎片威脅警員生命安全,早前又為何將控罪變更?控方則稱,警署24小時都有人,被告決定犯案便有罔顧成份。

首被告的大律師表示,被告初步不會就控方指罔顧生命安危縱火而認罪,但願意承認不涉及罔顧生命的縱火指控。法官亦稱控方的碎片飛彈說法是新取得的資料,鑑於辯方答辯意向,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天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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