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國家的制度從自由開放轉變為封閉和缺乏自由,如果這種制度的轉變是和平的,那麼通常都是因為這個國家逐漸改變了它的價值觀。他們拋棄了我稱之為「四個F」的價值觀,而接受了「四個G」的信仰系統。
這四個F是自由(Freedom),家庭(Family),自由企業(Free enterprise),和宗教信仰(Faith)。它們是一個自由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石。
四個G是指政府(Government),族群(Group),國家撥款和稅收(Grants and grab),以及不相信神(Godlessness)。它們是非自由社會的基礎,也是西方民主逐漸從自由開放走向封閉和社會主義的過程中的元素。
當一個國家拋棄四個F而開始接受四個G的時候,你會看到,越來越多的政府管制取代了自由,政治性的族群定義取代了自然形成的家庭,國家撥款和高稅收取代了自由的企業,在學校和其它公眾場合,道德相對主義和無神論取代了由普世的道德準則所提供的社會發展方向(這就給予政府更多的方便去操縱所有事情的方向)。
激進主義有五種現代形式。這些形式使得西方的社會和道德生活從四個F到四個G的轉變成為可能,並且加速了這種轉變。
極端女權主義
第一種形式,也可能是最有毒害性的,是極端女權主義。
極端女權主義試圖抹煞人體生理的規律,而鼓吹一種虛妄的看法:男女是完全相同的,在生活中體現出的任何不同都是被洗腦的結果。
他們還認為,男女性別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可以被構造和自由選擇的。但是,正如哈佛大學教授邁克爾‧萊文(Michael Levin)無情地指出:「任何撫養過男孩和女孩,卻依然認為他們生來相同的家長,都已經看到了無數相反的證據,比任何實驗室能提供的證據還多。」
一個最常見的錯誤就是把女權主義和女性等同起來。大多數女性從來都沒有支持過女權主義。按照英國批評家肯尼斯‧米諾高(Kenneth Minogue)深刻的說法:「女權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相似,都是激情和救贖心態的產物,就像一種新的宗教運動和隱匿性的熱情。從學術上來講,女權主義是粗陋的。它用複雜的詞彙和虛偽的憤怒裝飾它那一點點輕量級的泛化工作。」
墮胎和安樂死運動
第二種激進主義是極端的墮胎和安樂死運動。它試圖終結我們經過久遠年代形成的生命神聖性的原則,從而顛覆全社會對愛的標準。
安樂死實際上是墮胎運動的延伸(墮胎可以說是「小兒安樂死」)。「有權選擇」殺死一個在你身體內的生命,一個活生生的胎兒,很容易就能延伸到成人的安樂死:有權殺死一個自己聲明有權被殺死的人。2015年,安樂死在加拿大被合法化。現在很多醫生有了殺死其他公民的執照,並且在合法殺人。
社會主義平等性的終極形式就是使這種殺人倫理學逐漸發展到「消滅任何沒有價值的生命」的權力。遺憾的是,當人們認識到這一點時,就已經太遲了。
極端的多性別主義
第三個激進主義是多性別運動,它包括了互相有關聯的同性戀,色情物品,多妻多夫制,亂倫,和現在的變性人運動。
這種激進主義試圖顛覆西方社會的性別秩序,尤其是婚姻秩序。這個秩序的基礎是對合法性伴侶在數量、性別、年齡,和血緣關係這四個方面的限制。這是一個經過時間考驗的信仰:婚姻伴侶在任何時間都不能超過一個,伴侶的性別必須相反,伴侶不能小於某一年齡,伴侶之間也不能有近親血緣關係。
支撐這個運動的是一個極端的觀念:因為我們天生就是善良的,所以任何人類的行為都是正當的,只要它是出自於「愛「。任何性行為,只要雙方都同意,不管性伴侶是誰,不管以甚麼方式,只要不傷害到任何一方,就一定是好的,而且不用考慮對整個社會的有害影響。這個觀念抹煞了兩千年來關於「正常的愛」和「惡俗的愛「巨大區別的理念。惡俗的愛包括那些已經被常態化了的自戀、亂倫、戀童癖、濫交、多夫多妻、偷情,以及各種形式的非法之愛,等等。
教育激進主義
第四種形式是教育激進主義。
把教育極端化是一個持續的過程。1960年代,瑞典的激進精英分子決定推進從四個F到四個G的轉變。他們要「剝離家長對自己孩子的管理和權威」。現在教育極端分子已經遍佈整個西方社會,他們把自己視為「改變的力量「,並且試圖顛覆私人家庭對孩子的管理權。
這種源自自柏拉圖、盧梭,流傳到約翰‧杜威(John Dewey),再到現在的各種教師培訓機構,比如多倫多的「安大略教育研究所」和紐約的哥倫比亞大學。他們的策略是使公眾相信教師才是孩子們的信託人,這是為了國家,而不是為了家庭。
1978年,在「大政府從上到下的管理和再分配」的觀念的迷惑下,加拿大的勞瑞爾‧勒皮爾(Laurier LaPierre)聲稱:「孩子不是家庭的孩子,而是制度的孩子。學校不是家庭的延伸,而家庭是學校的延伸。」
在他之後不久,前卡加利教育委員會主席、教育學教授、艾利克斯‧普羅德福德(Alex Proudfoot)做出了更大膽的言論。他在一個會議上告訴那些被震驚了的家長:「孩子不是你的。加拿大的兒童都是國家的財產,如同我們的石油、天然氣,和輸油管道一樣……這是法律的規定。」
法制激進主義
最後一種激進主義,也是最強大的一種,是法律激進主義。它來自法學院、法律改革委員會、法庭和憲章的每一個描述。法制激進主義試圖在這些方面繞過和代替民主過程。
法律聯誼會正迅速成為政治階層中最強大的一支。其原因是他們想出了如何使用法律手段,而不是政治方式,來推翻一個自由社會裏他們所認定的昏暗的民主制度。
在加拿大,這一隱蔽的活動使用的主要工具是1982年的《權利和自由憲章》。在生活中大多數真正重要的問題上,以前擁有自由主權的立法者們現在都必須服從《憲章》的法律規定。
《憲章》具體鼓吹和鞏固了所謂的「實質性」平等(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平等)的概念,而不是最初的「形式」平等(確保人人享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機會)。因此,根據這種變異的平等定義,激進的平等主義判決和社會項目可以由法官作出,而法官並非由民主選舉產生,而且沒有人能夠將這些法官撤職。
這是一個繞過我們以前自由的立法主權,以新的司法主權取代它的進程。加拿大和許多其它民主國家現在根據語言、性別、宗教、族裔或其它差異,以公然的法律歧視形式,給予某一特定族群的公民比其它族群更多的利益。
如果你想要更多的這種平等性,你將需要更多的政府管制;如果你想要完全平等,你將需要政府的全面管制。
原文How Western Social and Moral Life Has Been Radically Altered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作者簡介:威廉·蓋爾德納爾博士(William Gairdner)是一位住在多倫多附近的作家。他最新的著作是「法國旅者」(2019)。他的個人網站是WilliamGairdner.ca
本文僅表達作者的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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