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爆發多起警民衝突。去年(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有多人於銅鑼灣及灣仔一帶被捕,當中七人被控暴動罪。區域法院法官今日(28日)裁決案件指,不相信首被告為義務急救員,裁定他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成,還押至明年1月18日,為他索取背景報告後判刑。其餘六名被告,則因證供上難以確定他們曾參與暴動,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宣佈裁決時,部份被告表現緊張,得知首被告陳佐豪罪成後,案中唯一女被告郭美均一度掩面而泣。陳佐豪還押前,其餘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與他相擁告別,氣氛凝重,場面傷感。

七名被告包括六男一女,分別為運輸工人陳佐豪(25歲)、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學生劉宇軒(23歲)、學生許智銳(22歲)、女學生郭美均(22歲)、裝修工人陳子揚(41歲)、以及鄒咏霖(25歲)。七人被控於去年8月31日,連同其他人在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陳佐豪另被控一項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法官不信首被告是急救員 推斷必參與暴動

法官姚勳智表示,從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及錄影片段來看,現場確實發生了一場暴動。但控方早前坦承,沒有任何片段拍到七名被告參與暴動,因此要求法庭依據他們的衣物及裝備、被捕時身處地點非常接近縱火暴動現場,或逃避警方追捕中任何一點,推論七人曾參與暴動。

法官於判詞中指,首被告陳佐豪當時有整全防衛裝備,身穿黑衫、黑褲、黑鞋,胸口護甲及雙臂護甲等,更有無線電對講機,有助在暴動現場作即場聯繫溝通。他與其他人士衝向珠城大廈之電梯逃走被截停,其夥伴攻擊警員以助他逃脫,但終失敗,故認為他當時逃走必因畏罪。

辯方證人區議員徐子見指,去年六月透過友人介紹認識陳佐豪,朋友表示他有急救知識,亦見過他為受催淚彈影響的市民清洗眼睛。徐續指,去年8月31日他在柴灣某公園舉辦嘉年華,曾詢問他會否充當駐場急救員,陳佐豪拒絕道,他當日需要在抗爭活動中幫忙當急救員。

但法官指,陳佐豪背囊內只有少量繃帶,無其它急救裝備,法庭難以接納辯方指他為急救員,更不是旁觀者。辯方嘗試指出在他前方身穿急救反光衣女子背著大背囊,可能與他一同進行急救,但並無證供指出該背囊內裝有甚麼,亦不知該女子做過甚麼。

法官最終裁決指,以陳佐豪出現時間、身處位置、整全的防護裝備及其夥伴攻擊警方情況,認為當時他必因畏罪逃走。因此作出唯一無可抗拒推論,即首被告必是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人士,裁定他暴動罪成立,他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亦罪成。

控方證供不足 六名被告無罪

法官指,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被捕時,雖然衣着與參與暴動人士相似,出現和被捕地點亦接近暴動時間及地點,但缺乏進一步證供,故只認為他們都很有可能曾參與上述暴動,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三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四、第六及第七被告,法官認為控方難以從環境證供推論他們必然曾參與該暴動,並指或許他們可能曾參與暴動,但證供上難以肯定,故裁定三人暴動罪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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