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員在反送中抗爭中多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記協和7名市民入稟覆核有關做法違憲,認為做法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今日(11月19日)聽取5宗案件的陳詞後頒下判辭,裁定部份申請人勝訴,包括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香港記者協會。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裁定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是違反《人權法》,並裁定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均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並下令警方支付八成訟費予部份申請人。

已宣佈辭去立法會議員的民主黨人權政策發言人林卓廷回應判決,認為警隊最高層容許前線警員不展示警員編號,顯示警隊內部存在系統性縱容警暴,並且因為放任警員蒙面執勤,縱使有市民遭受警暴時,能夠記得呼號,最後亦沒有辦法認出涉事警員,令被指控涉及「警暴」的警員能以非常強的理由脫罪。

林卓廷形容是次判決「如同一巴掌刮向警隊最高層」林卓廷亦促請警方應恢復展示警員編號,「如果行得正企(站)得正,唔(不)需要怕市民知道警員編號,無需要怕市民監察」。

而其中一名申請人楊子俊在Facebook專頁回應指出,裁決內容較為複雜,若以訟費計算,他贏了八成,但最重要的是裁定了警方的決定違反《人權法》,監警會機制未能有效調查警察投訴。

而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項目經理林祖明表示,高院今天的裁決是邁向真相和公義的一小步,並促請當局須儘快回應法庭裁決和檢討現行政策和守則,確保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標準符合包括《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等國際法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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