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三權分立」的問題,在香港繼續延燒。
教育局長楊潤雄於8月31日稱,在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前日(9月1日)特首林鄭月娥亦支持其說法,稱香港沒有「三權分立」。
香港大律師公會同日就三權分立原則發表聲明表示關注,並認為行政長官及教育局局長指香港特區不是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說法沒有根據,亦不符合《基本法》中淸晰訂明和界定三權分立的條文。
聲明指,行政長官在2020年9月1日的記者會上提出多項理由,指香港特區沒有三權分立,這些理由「包括:(一)香港特區的權力來自中央人民政府,而行政長官辦公室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及(二)法院處理的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後者是行政或立法機關的事務。」
大律師公會聲明 反駁林鄭兩理據
聲明認為,該兩點均不能支持香港特區沒有三權分立的說法。
聲明又進一步解釋說:「香港特區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說明了香港特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中的地位,絲毫不影響《基本法》中有關香港特區如何進行地方管治的明確規定。 」
第二點也沒有與三權分立相矛盾,「而正是三權分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 這觀點承認,某些職能已委託給行政或立法部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在沒有司法干預的情況下行使。」
聲明說,《基本法》規範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對行政權的行使提供有效的制衡。
聲明指,林鄭月娥的言論偏離了過往不少法庭闡述香港特區政府架構、屬香港法律一部份的權威案例。這些言論亦與兩任首席法官過往作出的聲明有所偏離,令公眾揣測政府在現行憲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運作。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日辯稱,香港的憲制架構並非外國的「三權分立」,指香港的憲制架構是行政長官負責制。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也贊成香港沒有「三權分立」的說法,認為「三權分立」易被誤解為「三權鼎立」。
陳文敏:港府為迎合北京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接受商台採訪時認為,林鄭的說法「在玩文字遊戲」,將三權分立誤解為中央與香港的權力分佈。因為行政長官要向中央負責,與三權分立完全沒有關係。
他解釋,三權分立是指一個制度內的權力分佈和制衡,而不是指兩個制度之間的權力分佈。
他不清楚林鄭說的行政指導所指的是甚麼,因為在三權分立之下,政策的制訂和執行是由行政機關負責,但並非將特首或行政機關凌駕於立法和執法機關之上。陳文敏質疑,特區政府想改變一些觀念,迎合內地政治觀念。
郭榮鏗:欲透過改變字眼改變思想
公民黨郭榮鏗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香港制度向來都是三權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是獨立和分開的,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獨立,法官只是按法律和證據判案,不會與行政或立法機關配合,避免法官審案有政治考慮之嫌。
他批評林鄭月娥的香港沒有三權分立的說法是混淆視聽,透過改變常用字眼,嘗試改變思想,籲港人要非常小心。他說,三權當然在程序或簡單行政安排上要配合,但最重要的是行使憲制職能時獨立行事,這才是三權分立的精髓。
梁家傑解釋三權分立緣由
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表示,香港《基本法》有寫明,就是第四章分開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分開行政、立法、司法,如果不是三權分立為何要寫呢?《基本法》開始就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有司法、行政、立法權的,你為甚麼要分開來寫?「人大會不會分開寫?集萬權一身的是不需要這樣寫的。」
他說,在香港,司法覆核就是可以透過司法機關來覆核行政機關的決定,以推翻之,甚至是命令它做出另一個決定。
立法會是可以透過口頭質詢或書面質詢、政府帳目委員會、特首答問會等渠道來要求行政機關向其問責。行政機關可以解散立法會;立法會可以不通過財政預算案。立法會監察司法機關,就是透過終審法院常任和非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需要立法會通過等,均是三權分立的例子。
梁家傑提到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提出三權分立概念,源遠流長:「將這個權是斬開三份,互不從屬、互相制衡,平民百姓是不是安全很多?!因為你不可以獨攬一個大權,沒有人制衡。……互不從屬、互相制衡是最能夠避免將掌權的人腐化;絕對權力令人絕對腐化,這些事是不希望發生的。」
林鄭政治目的是讓人忘記
對於林鄭月娥說,三權都是透過特首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他反問是甚麼意思:「馬道立大法官判案前,要問一問你林鄭喜不喜歡?!這樣是不是我判完之後你負責?」
既然《基本法》明寫著那些互相的角色,林鄭卻在這時出來說香港只有三權分工,沒有分權的三權分立,居心何在?「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這一個標籤或者這一樣的形容概念,是源遠流長的,你一說這四個字(三權分立),從孟德斯鳩一直追下來,大家就知道甚麼事,……她的政治目的就是讓人忘記!」
面對現時政府紛亂做法和說法,梁家傑說:「堅持我們相信的事情;應該講真話!」
「我們要向捷克共和國的國父哈維爾(Václav Havel)學習,……哈維爾是完全痛恨獨裁和極權專政的,他在1979年出版的《無權者的權力》一書中提到“living in truth”……我通常把它譯作「活在真相之中」,就是你要堅持講真話,因為哈維爾指出這樣的共產極權專政獨裁的政體,是靠騙人的,當它說了假話之後,它就不斷的嚇國民,嚇得那些國民不斷的去重複它的謊言,這樣它就可以達到駕馭國民,統治得逞。如果人人都講真話,不去買它的賬,不去重複它的謊言,其實就是這個政權最害怕的!」
他續說:「事實上他所說的在執政的歷史上是很成功的;1989年用革命使捷共下台,建立了捷克共和國,直到今天。今天在歐盟國之中(捷克)是第一個帶頭去到台灣。跟著這個王毅外長言詞厲色的說,要讓他(捷克)付出嚴重的代價,然後他(捷克)說你這種恐嚇我是不怕的。接著法國、德國一起和應。這就是現在中共面對的困境,它似乎不知反省。這樣下去我不知道,只有攬炒?有可能就是打仗!」
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中關於「三權分立」原則部份
聲明指出,一個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的政府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分支。各分支理應獨立行使它們各自的權限,並實施相互的權力制衡,從而避免權力過份集中,防止濫用,以達至加強法治的目的。
公會過往數年曾對香港特區行政與司法關係發出多次聲明,以消除任何認為司法機構應為管治團隊一部份的錯誤觀點。其實,行政、立法丶司法的權限與功能,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不同部份清楚界定。
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根據《基本法》第59條,特區政府為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並根據第64條所述,向立法會負責。根據《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基本法》第80條,法院行使香港特區的司法權,並如第85條所述,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在司法覆核程序,政府經常依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不同職能,作為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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