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共就疫情對內隱瞞真相、壓制言論,對外拖延分享疫情信息,不履行國際法律所規定的責任,導致病毒在全球大流行。美國專家撰文,羅列中共在導致病毒大流行上所犯罪行,並基於《國際衛生條例》,解析對中共的追責,以及讓中共承擔責任的各種方式。

詹姆斯‧克拉斯卡(James Kraska)是美國海軍戰爭學院斯托克頓國際法中心的主席,兼國際海事法教授。近日,美國專業軍事網站「War on the Rocks」發表了克拉斯卡的文章《中國(中共)對COVID-19(中共病毒)損害負有法律責任 索賠可達上萬億》(China Is Legally Responsible for COVID-19 Damage and Claims Could Be in the Trillions)。

克拉斯卡在文章中歸納了中共的所作所為,並根據國際法律逐條解釋了中共的罪責所在。他還指出,雖然中共很可能企圖逃避罪責,但世界各國的自助對策清單可以無限加長。

對內隱瞞真相 壓制言論 錯失應對病毒良機

克拉斯卡首先陳述了到目前為止,外界已知的中共在應對中共病毒時的所作所為。他表示,當中共病毒於12月中旬至1月中旬在武漢爆發時,中共政府顯然就疫情故意向中國民眾隱瞞了事實真相,並為迎接1月25日中國新年到來的人們提供了虛假保證。

去年12月中旬,在武漢華南海鮮批發市場的工作人員和顧客中爆發了一種新型的類似流感疾病。12月26日,多家中國新聞媒體發佈了一名匿名實驗室技術員的報告,他們有驚人的發現:該疾病是由一種新的冠狀病毒引起的,這種冠狀病毒與非典(SARS)或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有87%的相似之處。

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醫生李文亮於12月30日在網上朋友圈中拉響了警報。當晚,武漢市公共衛生部門徵詢了有關「原因不明肺炎」出現的信息,但並沒有提及李醫生的相關討論。12月31日,武漢市衛生委員會錯誤地指出,這種疾病沒有人與人之間的傳播,並被描述為「可防可控」的季節性流感。

很快,李醫生和其他提醒民眾注意病毒的醫學專家被中共壓製或監禁。今年1月1日,中共官媒新華社報道:「警方呼籲網民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在李文亮醫生貼文之後的第四天,公安局官員強迫他簽署訓誡書,承認他發有關SARS的信息是「不對的」,他最終於2月6日死於中共病毒。

中共也壓制了其他醫生的警報,官方媒體禁止有關該病毒的信息。儘管當局關閉了武漢的「海鮮市場」,但它們並未採取進一步措施。到1月22日,當該病毒致17人死亡,並導致570多人感染時,中共加強了對該病毒的信息壓制,並對「瀆職」的批評進一步審查。即使病例不斷增加,官員們也反覆宣佈可能不會再有更多的感染。

2月1日,《紐約時報》報道說:「中共政府對疫情的最初處理使該病毒深度紮根。在關鍵時刻,為了避免引起公眾的警覺和政治尷尬,(中共)官員們選擇保密和維持秩序,而不是公開面對日益增長的危機。」

對外信息不透明 導致世界各國深受其害

克拉斯卡認為,中共應對中共病毒所造成的後果最重要的是國際影響,由於中共的不作為,中共病毒迅速傳播到世界各國,對全球造成的重大傷害將遭受國際各國追討。

克拉斯卡表示,重要的是,中共未能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快速共享有關中共病毒的信息。例如,中國(中共)一直等到危機發生將近兩個月的2月14日,才披露有1700名醫護人員被感染。有關醫務人員大量感染的信息對於理解中共病毒傳播的方式和制定遏制病毒的策略至關重要。世衛組織的專家還受到中共官員的阻礙,無法獲取有關醫院傳播的數據。

克拉斯卡認為,中共未能向世衛組織提供公開透明的信息,這更是道德上的崩潰,同時根據國際法,中共違反了對其它國家應承擔的法律義務。現在有大約150多個受害國可以尋求法律補救。

但是,克拉斯卡認為,不幸的是,中共逃脫國際法律制裁是其專制體制的一部份,中共重複了其18年前因阻礙信息而使非典危機惡化的做法。當時,中共試圖掩蓋非典疫情的蔓延,最終導致世衛組織成員國在2005年採用了新的《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在這兩次疫情下,如果中共立即遵守其法律義務,並採取行動,中國和世界將避免成千上萬的不必要的死亡。

戰略和國際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中國研究負責人裘德‧布蘭切特(Jude Blanchette)觀察到,儘管中共的公共衛生體系已經實現了現代化,但其政治體系已經倒退。

《國際衛生條例》:須迅速、及時、準確提供詳情

中國(中共)是2005年《國際衛生條例》194個締約國之一,因此該條例對中共政府具有法律約束力。克拉斯卡表示,就有關可能構成國際隱患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中共有責任迅速收集信息,並為達成國際共識作出貢獻。1969年,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 )通過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衛生條例》,以控制六種傳染病:霍亂、鼠疫、黃熱病、天花、復發熱和斑疹傷寒。2005年的修訂版增加了由野生型脊髓灰質炎病毒引起的脊髓灰質炎、SARAS,以及第二個附件中提到的新亞型引起的人際流感病例。

《國際衛生條例》第六條要求各國迅速、及時、準確地向世界衛生組織提供有關第二附件中定義的潛在公共衛生緊急情況的充份詳細信息,以便採取預防世界大流行的措施。世衛組織在第十條中還有一項任務,對於病原微生物的非官方報告向各國進行核實。各國須在24小時內按要求提供及時和透明的信息,並參與對所出現的風險進行協作評估的工作。然而,中共拒絕了世衛組織在1月下旬(以及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在2月初)一再提出的流行病調查援助,並沒有作出任何解釋。

《華盛頓郵報》在2月26日的一個故事中得出結論,中共「沒有提供世衛組織官員和其他專家期望和需要的細節」。

中共法律責任清單 條條有據可循

作為國際法教授,克拉斯卡認為,中共的故意行為不僅錯誤,而且違法。他羅列了中共到目前為止所應該承擔的責任。

根據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2001年《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責任》(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的第一條,各國應對其國際不法行為負責。該委員會對國家責任法的重述是在各國的參與下發展制定的,以反映國際慣例法的基本原則,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

「不法行為」是指那些「歸屬於國家」,並且「構成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第二條)。當一種行為是通過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或司法職能來進行執行時,該行為歸屬於國家行為(第四條)。儘管中共的不法行為始於地方政府,但迅速傳遞到了中央政府,直至中共最高層,因此其行為歸屬於中國(中共政府)。一個「國家機構」包括根據國家法律行事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即使中共否認地方當局或官方媒體的行為不直接歸於中央政府,但如果這個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並以其行為作為自己的行為,正如北京政府做的那樣,那麼該行為仍應具有這種地位(國家責任)(第十一條)。

不法行為是指那些構成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第十一條)。違反行為是指「不遵從該義務對其所要求的」行為。中共未能按照《國際衛生條例》的規定與世衛組織迅速並透明地共享信息,這構成了早期和隨後的長期違反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因此,中共對其國際不法行為負有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其後果包括對因其不法行為造成的傷害給予充份賠償。

克拉斯卡認為,中共瀆職行為無疑是造成全球性大流行的原因。南安普頓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流行病學模型顯示,如果中共以負責任的態度比現在快一周、兩周或三周採取行動,受中共病毒感染的人數就會分別下降66%、86%和95%。由於未能遵守其對《國際衛生條例》的法律承諾,中共政府放手讓病毒全球傳播,造成各國生靈塗炭,後果日益嚴重。

伴隨著疾病和死亡案例的增加,中共病毒的成本每天都在增加。各國為限制損害而採取的緩解和控制措施正在破壞全球經濟。根據《國家責任條款》(Article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第三十一條,各國必須就其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傷害給予充份賠償。傷害同時包括物質或精神損失。

受害國家有權「以實物歸還、補償、滿足,以及保證和擔保不重複發生的形式」獲得充份賠償(第三十四條)。實物歸還意味著受害國有權被恢復到與犯下不法行為之前相同的狀態(第三十五條)。在實物歸還沒有做到的情況下,受害國有權獲得補償(第三十六條),並有權通過由在中國(中共)犯下瀆職行為的官員進行道歉,對其進行內部紀律處分,甚至對其進行刑事訴訟而獲得滿足(第三十七條)。

最後,受害國有權獲得不重複發生的保證,儘管在SARAS之後正是為此目的而設計了2005年的《國際衛生條例》(第四十八條)。隨著世界繼續承受中共違反法律義務的代價,受害國能否獲得完整賠償還有待觀察。

中共一犯再犯不負責 全球對策廣泛

如果中共再次逃避責任,那麼,美國和其它國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克拉斯卡認為,其實國際社會可以有很多辦法迫使中共就範。他表示,沒有人期望中共會履行其義務,或按照《國家責任法》的要求採取行動。但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後果應遵守《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程序。該憲章第十四章確認,各國可以將爭端提交國際法庭或其它國際仲裁機構。但是國家主權原則意味著,一個國家未經其同意不得被迫出席國際法庭。克拉斯卡指出,這反映了國際法的普遍主張,但也是其根本的弱點。

儘管如此,受害國家並非沒有補救措施。克拉斯卡認為,排除了任何有效訴訟的可能,各國還可以自助。《國家責任條款》允許受害國採取合法的針對中共的對策,如受害國可以中止針對中國(中共)所應該履行的義務,以促使北京履行其責任和債務(第四十九條)。

受害國的對策應與不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對受害國的影響對等(第五十一條)。克拉斯卡認為,受害國可以選擇的對策是廣泛而開放的,只有極少的限制。例如,對策不得涉及威脅或使用武力或損害中國的人權(第五十條)。但是,除這些限制外,美國和其它受害國可以中止現行的法律義務,或故意違反對中國(中共)的其它法律義務,以促使北京履行其責任,並解決其對世界造成的災難性損害。

克拉斯卡指出,此類對策的清單可以無限加長,涉及國際法灌輸到中國(中共)與世界的外交事務的方方面面,而且受害國的這種行為可以是個人的,也可以是集體的,並且不必與中共侵權的種類或類型明確聯繫在一起。

因此,對策可以包括讓在國際組織領導職位上的中共官員撤職,並開除中共的國際組織成員身份,因為聯合國的15個組織中,有四個組織的主席職位由中共官員擔任。各國可以反對中國(中共)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行列;在幾年內中止去中國的航空旅行;在中國傳播西方媒體,並破壞中共臭名昭著的互聯網防火牆,它使中國的信息生態系統與世界其它地區隔絕。

在克拉斯卡撰寫上文之際,美國佛州一家律師事務所已於3月提起一項集體訴訟,控告中共及其5個政府部門「疏忽」,造成中共病毒(武漢肺炎)危機,並要求賠償。

正在進行的追責中共訴訟案

位於佛羅里達州博卡拉頓市(Boca Raton)專精人身傷害訴訟的伯曼法律集團(Berman Law Group,簡稱BLG)律師事務所,於3月13日代表「美國和佛羅里達州的個人和企業主」,針對他們因冠狀病毒(中共病毒,SARS-CoV-2)大流行所遭到的損害,控告「中國(中共)及其各級政府機構」。

根據訴訟文件,被告包括中共及其國家衛健委、應急管理部、民政部,以及湖北省政府與武漢市政府,總計指控五大罪名:疏忽;因疏忽導致(原告)情緒低落;故意干擾導致(原告)情緒受重大影響;進行超高危險活動造成的重大失誤;引發公眾麻煩。

受理該訴訟的法院是佛州南部地區法院邁阿密分院,定於5月1日首次開庭,法官為烏蘇拉‧恩加羅(Ursula Ungaro)。

該訴訟指控中共:「雖然明知COVID-19(中共病毒)是危險的,能夠引起大流行,但是行動遲緩,而且如大眾所知,它們將頭埋在沙子裏,以及/或出於自身的經濟利益隱匿不報。」

此外,美國保守派組織「司法觀察」(Judicial Watch)和「自由觀察」(Freedom Watch)的聯合創辦人拉裏‧克萊曼(Larry Klayman)律師,3月17日向德州北部法庭提交起訴狀,狀告中共政府研發生物武器,致中共肺炎(COVID-19)全球大流行。

「儘管COVID-19病毒看上去是意外洩露,它卻是作為生物武器被製備儲存的,用以對付中(共)國的敵人——包括但不僅限於美國人。」訴狀中這樣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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