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短文做了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的「專家證人」小組應該做卻沒能做到的事情。

首先,它解釋了憲法的「重罪和輕罪」的標準定義。接下來,文章討論了這一標準是否適用於唐納德‧特朗普總統與烏克蘭總統沃洛季米爾‧澤倫斯基(Volodymyr Zelensky)的電話互動。最後,它詳細說明了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應該從哪些證據中去確定特朗普總統是否犯下了可以依法被彈劾的罪行。

《憲法》中的許多詞句,如「必要與恰當」、「特權與豁免權」、「修正案提案公約」等等,都具有18世紀所特有的含義,但現代讀者對此並不了解。回想一下,大多的國父都是律師出身,而憲法就是一份法律文件。其中一些詞均都來源於18世紀的法律文本。

因此,要想理解它們,你必須去查閱18世紀的法律資料,以及一些更知名的資料,比如1787年的公約辯論或《聯邦黨人文集》等等。

不幸的是,大多數被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要求解釋「重罪和輕罪」含義的專家學者都不能夠準確地解釋這個詞。

根據權威的萬律(Westlaw)法律數據庫,在民主黨所任命的三名「專家證人」中,有兩人從來沒有發表過任何關於彈劾方面的學術文章或著作,這說明他們的專長是在其它領域。此外,這些人中也沒有人對18世紀的信託法標準有任何的了解,這些標準(如下文所述)是彈劾法的一部份。同時,所有這些「專家證人」都曾投票反對特朗普總統,其中幾人還參與了反特朗普運動。

因此,這並不奇怪,除了喬納森‧特里(Jonathan Turley)教授的那份長達53頁的書面聲明外,他們的整個證詞不但帶有偏見,而且非常膚淺。

(可被彈劾的)標準是甚麼?

討論彈劾法並不適合業餘人士。它建立在至少可以追溯到13世紀的英國議會歷史之上。此外,可以實施彈劾的標準也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演變。要理解憲法的規則,我們必須知道憲法在被通過時的標準是甚麼。我們可以通過查閱一些18世紀的議會記錄和相關法律材料來做到這一點。

以下是資料中告訴我們的一些信息:

「重罪」一詞大概等同於「嚴重罪行」。開國者那一代將之稱為「違背信任」,現代律師稱之為「違背受託責任和義務」。受託責任是指那些為其他人(銀行家、公司高管、會計師、監護人等)管理事務的人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大體而言,憲法通過時的信託法同今天的信託法基本相似。

在14和15世紀,一個官員可能因為議會不同意他的政策決定而被彈劾。然而,正如一些美國開國先賢所認識到的那樣,到了18世紀,這種情況已不復存在。官員必須違反了(用幾個來源的解釋來說)「眾所周知的既定法律」,才可以被彈劾。這就將可以提起彈劾的標準限制在嚴重罪行和信託違約的範圍之內了。

而參議院(上院)的審判是司法程序,而不是政治程序。正如1782年版的《雅各布法律詞典》(Jacob's Law Dictionary)所指出的那樣,「議會的彈劾和普通法院的彈劾需要的證據相同。」所以,眾議院情報委員會最近所收集的那些道聽途說的和印象派的證據都是不能被接受的。

針對特朗普總統的彈劾案件的核心是,他被指控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尋求外國政府對其連任進行援助。儘管關於其罪行存在各種陰謀論,但主要的指控是受託責任而不是犯罪責任。換句話說,只是「嚴重…輕罪」(或「行為不當」,High…Misdemeanor)。

眾議院民主黨人一直在努力界定特朗普所謂的罪行。最初,他們把這種行為描述為「利益交換」,之後他們又使用了「賄賂」這個詞,法律上的正確叫法應該是「謀私交易」(Self-dealing)。

謀私交易就是出賣僱主的利益來使自己受益,這違反了信託的忠誠義務。

我們可以先假設一下,假設特朗普總統可能會從烏克蘭對拜登父子的腐敗調查中受益,但這也並不意味著特朗普要求進行調查就是信託法所定義的謀私交易,按照法律就應該因此被彈劾。總統要求接受美國對外援助的國家調查解決前官員腐敗問題並沒有甚麼不尋常或不恰當的。至於說尋求了政治優勢:如果我們應該懲罰每一個尋求了政治優勢的政治家,那麼所有政治家都應該被吊死。

這一點在國際和國內事務中都是如此。當美國前總統奧巴馬告訴俄羅斯總統普京,他在連任後會有更大的靈活性時,他所表達的意思是:(1)現在達成一項協議對俄羅斯和美國都有利,但是(2)我要犧牲我們當前的共同利益,因為這樣一項協議可能會傷害到我的連任競選。這是否是一種可以對他展開彈劾的謀私交易行為呢?幾乎可以肯定不是。

那麼,「正常」行為與可被彈劾的行為之間的界限在哪裏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至少需要權衡三個因素:彈劾先例、國家利益和其他總統的做法。

可被彈劾的行為

為了界定憲法的「嚴重…輕罪」的界限,最重要的判例(雖然不是唯一的)就在18世紀的彈劾和信託法中。

一份18世紀的彈劾論述概述了幾位官員被彈劾的具體事實。在這些案例中,一些官員因為被我們現在所稱作的謀私行為而被彈劾。

其中包括:(1)一位官員以王室為依託通過安排皇家赦免而獲得了財富;(2)另一位從皇家海軍竊取了資金;(3)還有一位未經正當程序沒收了船隻和貨物並侵吞了收益;(4)第四位收取了「過高的土地和金錢,對國家收入造成了巨大損失」;(5)另一位是私吞了本應屬於王室的被沒收的土地;(6)通過一個名義上的所有者,從國王的森林木材銷售中獲得了收益。

所有這些案件都可歸結為盜竊公共財產。它們看起來完全不像特朗普和澤倫斯基之間的所謂的「交易」。

答案的另一部份在於特朗普總統是否侵犯了美國國家利益。一般來說,謀私交易不僅是為了使自己變得富有,而且是以犧牲僱主的利益為代價來讓自己富裕起來。如果特朗普的利益與美國的利益一致,那就不存在信託違約。而查處腐敗行為顯然是符合國家利益的。

儘管亞歷山大‧文德曼上校(col. Alexander Vindman)在證詞中抱怨特朗普違反了「機構間的共識」,但特朗普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國家利益,很難依照這個標準界定。

也許我們不去要求烏克蘭的澤倫斯基總統對拜登父子進行腐敗調查會更符合國家利益,但我們也的確有著國家利益方面的要求。展開調查將有助於了解烏克蘭官員是否試圖干涉我們的總統選舉。同時,了解一位目前處於領先地位的總統候選人的家庭成員是否參與了腐敗也是很有用的。請記住:總統只是要求進行調查,而不是預先確定了調查結果。

因此,你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討論這個「損害國家利益」的問題。這看起來更像是一個政策問題,而不是像盜竊公共資金這樣的案例那樣的明顯。

答案的另一部份還在於類似的官員在類似情況下的行為。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如果你想確定一個銀行家是否正確地處理了資金,你應該調查其他的銀行家通常是如何處理資金的。如果你想知道投資顧問是否提供了合理的建議,你應該去諮詢一下其他有信譽的投資顧問在同樣情況下都作了哪些建議。

同樣,要確定特朗普總統是否從事了不被允許的謀私交易,我們需要一些其他前總統是如何行事的證詞。例如,我們已經知道,當時的副總統拜登曾明確對烏克蘭表示,要他援助烏克蘭的條件就是基輔解僱一名烏克蘭檢察官。如果這種行為不是可以被彈劾的(我不相信它是)標準,那麼相比較而言,特朗普的更溫和的行為當然更不是可以被彈劾的了。

因此,司法委員會應要求傳喚前總統拜登時期的政府官員作證,最好是前總統本人提供證詞。他們有沒有把美國的對外援助作為利益交換的附加條件?條件是甚麼?為甚麼?回答諸如此類的問題。

另一個專家組

聘請真正的學術專家提供有關「重罪和輕罪」的定義標準的指導是一個好主意,應該再做一次,而且這次要正確地提供。

下一個「專家證人小組」應該包括總統歷史學家、議會歷史學家和信託法專家。它不應該主要由法學教授組成,因為他們都更多地在從事宣傳和倡導,而不是在真正地從事學術研究。

每個專家都應該在此前發表過關於彈劾、信託法,或相關領域的研究論文。小組成員不應該參與過親特朗普或反特朗普的政治活動。他們應該僅限於討論憲法關於彈劾的標準,而不是對證據和證詞進行申辯。衡量評判證據是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而不是那些幾乎沒有司法或「現實生活」經驗的學者們的工作。

一旦新的專家小組作證,委員會應該調查總統的「烏克蘭門」行為是否明顯違反了美國的國家利益,並應該收集政府前任總統在類似情況下的行為的證詞。

而且只有在所有這些調查都支持總統進行了「謀私交易」的結論的情況下,委員會才可以啟動彈劾條款。

作者簡介:本文作者羅布‧納塔爾森(Rob Natelson)是丹佛獨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 in Denver)憲法法理學(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高級研究員、憲法歷史學家、前憲法學教授。他是《最初的憲法:它實際上說了甚麼和意味著甚麼》(2015年第3版)一書的作者。)

原文What the "Expert" Panel Should Have Told You About Impeachment—But Didn't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所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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