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社團條例》的立法歷史,本欄在7月27日介紹過了,簡單而言其歷史就係政黨管控的歷史,只是表面上不明顯,而事實上也從來管不到各國政黨包括共產黨及國民黨在香港的活動。所以,今天「香港民族黨」被正式「依法」被禁,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動作,不用大驚小怪。

27日文章的結尾,筆者提出兩個問題,在政權而言是如何執行的困難,在民間是如何抗爭的困難。兩者又以政府一方的困難更大。大家想想,在普世的歷史經驗之內,可以有政黨被消滅,但用的方法是強權與武力,不是法律。政黨的存在是政治問題不是法治問題,又一次無能的政府才會想到將政治難題借法律解決。

之前筆者也分析介紹過,《社團條例》也是用來針對黑社會的法例,但香港的黑社會有因而消失嗎?甚麼「新義安」,「十四K」,「和勝和」的黑人物,不是照常存在於左鄰右里之中,一般人多少也認識一些江湖朋友嗎?大家會為黑社會是犯法組織而對成員避之則吉,還是在有需要之時保持關係以借助這些人解決一些政府解決不了的事情?

有政治的地方自然有政治組織,有代表某一政見的政黨存在,這是普世不易的道理,這道理一如宗教的存在,中共一直高壓打擊宗教,但不論天主教或是法輪功還不是照樣存在著嗎?

英國人在1949年修改了《社團條例》,針對的正正是共產黨及國民黨在港的活動,但這兩個高度敵對的政黨還不是一直如常在香港活動到今天?英國人作為當家者一直用政治手段應對兩黨在港的活動,而非單靠一紙法律,今天中共及港府對一個小黨竟然無法應對而要借法例行黨禁,是無能的表現,也不是對症下藥,所以也不會解決到問題,是可以預言的。

法律的問題,筆者看法十分簡單,可行之路甚多。例如將名字在台灣或是美國註冊,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活動,接受訪問出席研討會,還是一樣。香港沒有註冊的社團而照常活動的從來遠比有正式社團登記的為多,大家耳熟能詳的「民陣」就從來不是一個有組織登記的社團。近年網絡興起,經網絡組織同路人的活動十分容易,也十分普遍,簡單的組織按結社自由的原則根本不用登記的,沒有組織不能在銀行開戶接受籌款,但個人只要得到信任,還不是一樣?可能更方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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