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John Dewey, 1859-1952)是誰?不能馬上答上口講幾分鐘,算不上是智識份子;連作為一個受過正統教育學術訓練的老師也不是。杜威是胡適在哥倫比亞大學的指導老師,民國初年來華講解他的哲學特別是教育理念,影響中國至今。

他的教育學說令全世界的教育模式改變,由傳統的以老師為本變為以學生為本,由重視知識內容改為重視學習方法,由壓制性由外而內改為由內而外的發展性,由背誦資料改為從經驗中學習。杜威強調學校是社會的一部份,教育的目的必需與社會結合。

法律教育能受惠於杜威的教育理念甚少,無論英美的普通法律學院學習模式幾百年不變,從不現代化,以儘可能吸收最大量的法律知識為能事,而律師的訓練還是師徒制,自然是以老師為本。

但作為學者杜威寫過幾篇論述法律本質是甚麼的文章,觀點超前於時代。例如他在1926年就質疑公司的獨立人格是否等同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意義中道德人(person)?自然不是,但法人究竟代表甚麼?他的觀點十分實際,公司的「人格」的全部意義,就在於添加到公司形式中的法律後果。法人並不是人,這一意義的存在只為令股東不必為法人的債項負上責任。

放到今天香港的情況想想,一個富豪可以是個完美的聖人,慈善家,守法公民;其它一切令他富有所必需進行的壞事可與他無關!這是指在法律上,不是道德上,於是法律成為了壞人的保護者。

在一篇解釋邏輯與法律關係的法學論文中(Logical Method and Law, 1924),杜威以區分兩類型的人類行為開始:一是本能或直覺得行動,難以言表但未必不可靠,二是經慎議的行動,前者合乎情理,後者不一定合情理但充滿理由(reasoned)。法律誇大了狹義上的邏輯的重要性,因為概念一旦發展起來,就會有一種自身固有的慣性,習慣的法則就會對慣性發生作用,而讓法官難以將法律教義適時地應用於變化中的環境。杜威認為需要另一類的邏輯,一種會減小習慣之影響並便於需要關於社會後果問題作出明斷的邏輯。

杜威是知名的實用主義者,他的推論是法官有權為社會的目的創新另一邏輯。也許香港的馬道立很想採納這一邏輯,但肯定會是港人的惡夢。◇

------------------

📰支持大紀元,購買日報:
https://www.epochtimeshk.org/stores
📊InfoG:
https://bit.ly/EpochTimesHK_InfoG
✒️名家專欄:
https://bit.ly/EpochTimesHK_Colu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