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後,基於《基本法》是小憲法,凌駕於香港的普通法之上,而解釋權在中央,如果一切「依法辦事」,中共要「以法制人」(Rule by Law),便輕而易舉。今次繼DQ梁、游兩名議員後,法院再裁定特區政府勝訴,取消四名泛民議員資格,正好說明不敢堅持普通法原則的法官,已經自動投降,放棄司法獨立,完全按照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最嚴格解釋,甚至破天荒接受釋法有追溯權,禠奪民選產生的議員的政治權利。由於案例已成,除非上訴至終審法院翻案,否則所謂民間(背後當然是中聯辦策劃)針對泛民議員的司法覆核,理論上勝算甚高,最極端的情況,可以最多再有十名泛民或非建制派議員被取消資格。果如是,泛民可謂一敗塗地,幾近全軍覆沒,體制內議會抗爭的道路也就走到盡頭,再無實際政治意義。
因此,上訴必須進行,目的不單只在翻案(能夠翻案,推翻原判,當然最好),還要作好最壞的打算,就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再沒有李國能的睿智和能耐,力保香港的司法獨立完整,通過裁決撥亂反正,反而服膺於中共的威權,接受《基本法》和人大釋法凌駕香港的司法系統,正式向舉世宣告,香港的法治已經名存實亡,面目全非。何況,即使上訴至終審法院得直,中共仍然可以再次釋法,推翻一切。一旦出現上述局面,除非出現龐大的街頭抗爭,足以推翻政權,迫使當權者讓步,否則香港的前途就清楚寫在牆上:「一國兩制」壽終正寢,香港淪為二流中國城市。
事實證明,政治問題,不可能全然法律解決,尤其是「中央治港」取代「西環治港」後,中共已經學會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就是彙集法律精英,挖空心思,鑽盡普通法的空子,依法對付反對派。過去用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管治權威的抗爭方法,因著形勢急劇轉變,已經逐漸失卻效用,甚至弔詭地反過來成為反對派的奪命索,應驗成亦蕭何、敗亦蕭何的哲理。
香港的民主遭受重大挫敗,政治氛圍跌至谷底,政界和民間士氣低落,悲觀情緒普遍瀰漫,全都是事實,但亦正因如此,港人退無可退,就只剩下絕地反擊一途。辦法並非完全沒有,但首要條件是各黨各派放下派系成見,團結一致對敵,共赴時艱。現時議會僅餘的二十三名非建制派議員一定要求同存異,行動一致,集體與謀求改善行政立法關係和消弭社會深層次矛盾的林鄭月娥交涉談判,迫令政府讓步,爭取反對派議會內外的生存空間。不能公開說的固然要做,給予政府壓力;能夠公開說的更要大做,目的就是要集結民間所有支持民主的力量,用全面不合作的姿勢,與政府周旋到底。
我們已經一無所有,就不怕捨命陪君子,用兩敗俱傷、同歸於盡的姿態,以敗求勝,即使不能成功,但取法乎上,也有機會得乎其中,逼和對手,尚存生機。否則,就算不被全殲,也會被逐個擊破,最終也是集體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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