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在公眾地方示威遊行,似乎是人人皆知的人權,但事實上並不這樣簡單。法官法庭皆保守及偏幫資本家,這是普遍的現象,對示威遊行的進行,在佔中後期法院多次批出禁制令,申請者竟然只是號稱受影響的小巴聯會。筆者7年前幫助過雷曼的苦主,他們在中國銀行外示威,是公共地方的馬路。中銀以示威的聲浪影響到營業而申請禁制令,法庭也輕易批准。

四年前香港國際貨櫃碼頭罷工示威的事件,大家可有印象?當年工人罷工在葵涌及青衣,但後來行動升級,一批工友、社運界及工運領袖轉移陣地,去到中環長江集團中心所在地地段外進行紮營示威。該地段為公共空間(public open space),但歸私人管理。這樣的地方進行集會示威的權利如何?法律上如何界定。本案是少有的例子,足供同類情況的參考。Turbo To V Lee Cheuk Yan and Others 578 [2013]3 HKC。

為何示威的地點去了中環?長江大廈內有和記黃埔公司,該公司擁有了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的股權,大廈為長江集團中心所擁有,亦是本案禁制令的申請者,而三者的關係眾所周知,但法律上完全是分開的法人。

申請者指稱答辯方的工人示威者其實是在錯誤的地方示威並針對了錯誤的人。正因如此,他們的示威行為構成了<簡易治罪條例>中的犯法行為。示威者則依靠了<公會條例Cap 332>中第46條,工人有權在工人工作地點近處(Near a place)進行和平示威並組織糾察線。法庭同意了示威者基本上和平,有一些參加示威的人有過激行為。但這些人不是工友。

法庭結果頒下部份禁制令,禁制了六人包括李卓人,何偉航,陳家駒,王宇來,蒙兆達及另一人入侵長江大廈內範圍,並清除一些障礙物品。法庭認為:地段的牌照容許公眾進入公共空間,除非得到大業主(政府)的同意,承租的大廈無權阻止公眾使用地方。據公契公共地方是法團管理,但擁有權不能排除公眾進入使用的權利。公共空間(open space)以示威權而言等同公眾地方(public space),公共空間的使用只限合法用途,但人的來往及停留無論如何不應被視為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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