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就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今早被判處監禁二十個月。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案件嚴重性在於被告是行政長官,不止對香港人負責,亦要向中央政府負責。作為特區首長,他必須具有誠信,這也是基本法中有列明這項要求的唯一一個職位。

陳慶偉指,被告違反誠信,應處以阻嚇性刑罰,量刑起點為入獄30個月,減10個月刑期,但沒有緩刑理由,判囚20個月。

控罪指,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在處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的廣播牌照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事務往來及商議。陪審團上周五(17日)以8比1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曾蔭權另一項未能裁決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初步決定在今年九月重審,具體日子在預審時再作決定。

法官在判刑時,曾蔭權表現平靜,並未如日前宣判時神色凝重,雙手發抖,需要服藥。聞判後,家人上前,再次隔著玻璃細聲說話。曾太其後由兒子攙扶步出法庭,她的神情傷心。在庭外,有市民喊曾太加油。她隨後再次進入庭外會議室,與律師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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