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筆者在本欄十年來最喜愛的話題,莫過於評論正在審訊的城中名案。前特首曾蔭權被控收賄,當然是大案中的大案,是非談不可的。但本案由陪審團審理,法官在開審時提醒各界在報道本案時只報道事實,不要評論案情以免影響了評審員,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或藐視法庭。

筆者從來藐視本港的法庭及法官,狠批無數次,但有影響案件審訊公正之處,我不是怕而是理應有分寸。借案件介紹法律常識是有公民教育的作用,亦係言論自由所在,而我的分寸是基於三個法律學位的堅實基礎,一般評論員不宜傚法。

曾案本來只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之罪,開審前加控《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的收授利益罪,此罪的定義本身要證明收取利益與利用職權作回報的因果關係,而證明要超過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否則會疑點得益而不能罪成。一般公務員最易犯的並不是此罪而是第三條,未得上司同意收取利益。容易入罪是因為不用證明收利益與公務上的方便回報有因果關係,一收利益而未有事前批准就犯法,所以一般公僕收取任何禮品都一定向上級申報,批准之後方敢接受。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則是案例法,定義完全不同。本港的終審庭在數件案例中(2001年程介南案,2005年冼錦華案)由國際法官梅師賢爵士整合了統一定義,合成為五大原則:(一)公職人員,(二)在進行公職行為或與行為有關之時,(三)有意(willfully)行為不檢,(四)沒有合理辯解(reasonable excuse)或適當的理由,(五)行為是嚴重的,不瑣碎(trivial)。

由陪審員審案時,事實(facts)的認定由陪審員負責,上述五點法律定義由法官充份解釋給陪審員了解之後,陪審團決定罪成與否,判刑輕重由法官決定。陪審員認定無罪,是絕對的決定,控方不能上訴,反之,辯方可據法官解釋法律有錯誤或有誤導為理由,進行上訴。

按定義看,辯方律師要說服陪審員被告無罪的地方,不外乎行為非有意是疏忽,有合理理由,或行為雖不當但性質瑣碎。陪審員信納便可以,明白這些要點,看新聞更有趣味,從事公職者更應知所避忌。

最後請留意一點,瑣碎只係相對而非客觀上有絕對標準,同一行為職位低者是嚴重,權位高者可以是瑣碎。有理乎?筆者會說十分無理十分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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