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第三度在高等法院提訊,律政司正式加控一條收受利益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10年。案件押後到本月27日再提訊,同時定於明年1月開審。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認為廉署本次所用的控罪條文較難舉證,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使其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昨日在高等法院第三度提訊,律政司正式再加控一項收受利益罪以及修改原有兩項控罪的內容,而新加控罪一旦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

律政司加控新罪名

控方今日由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及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出庭。控方指,新加罪名是因曾蔭權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於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收受一個位於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該住宅為雄濤廣播(後更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所擁有,而當時曾蔭權以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份處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申請聲音廣播牌照的事宜。

案件細節包括在2010年4月,雄濤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申請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以及雄濤在2010年9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為交還用於提供AM電台服務的申請,這兩項申請都獲曾蔭權在2010年11月及2011年3月舉行的會議中原則上批准和正式批給。

曾蔭權之前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一項控罪指在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未向行會申報向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租用深圳東海花園單位;另一控罪則是他於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未向特首辦常秘披露上述單位權益,同時在未交待何周禮是他在深圳單位的室內設計師的情況下,建議提名何周禮授勳。

法官將案件押後到本月27日再提訊,排期在明年1月3日開審,預計審訊20天。

郭榮鏗建議修改條例

廉政公署本次是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加控曾蔭權,在法律程序上,控方需要同時證明曾蔭權以公職人員身份為對方提供利益。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由於《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不適用於行政長官,條文不能控告任何擔任過行政長官而收受利益的人,而《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舉證程度較第3條困難。他建議修改《防止賄賂條例》,令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他又說已經草擬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的私人草案,同時已經提交律政司,如果當局確認草案符合立法會草案格式,稍後會交到立法會。

翻查記錄,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2012年所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曾發過報告,建議行政長官應該受相關條例的約束,倘若行政長官沒有經過許可收受利益,即屬於刑事罪行,但有關條例至今仍未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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