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前文介紹過守法的概念是指守香港的實體法(Substantive Law),這原則全世界一樣,人民要守的只能是在法庭之內可以訴訟的法律。
也有人爭論說憲法也是法律的組成部份,更是母法,更為重要。所以也應守。這說法邏輯上對,理論上對,哲學上也對。原因我們也得承認憲法是高於實體法的。但按此類推,國際法及自然法都是高於任何國家的國內法律的。我們以自然法(Natural Law)的法律原則去審視港獨的爭議時,得到的結論恐怕令到憲法為大論者十分尷尬。因為自然法及國際法還有歷史的前例,全都支持香港人有獨立的權利,今天港人提出這訴求,絕對堂堂正正!
甚麼是自然法?哲學家都認定法律之上有更高的原則在指導我們如何理解法律,如何理解法律是合乎公義還是惡法,不單不應遵守,而且是要反抗。迫使法律改變以符合自然法的義理。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Ciczro106-43BC)指出自然法應有三大原則。1). 符合自然的道理;2). 是世界通用原則,不變及永恆的原則;3). 上帝是自然法的原創者,是不可廢的原則,企圖改變自然法者是罪行(sin)。我們的普通法及中國的大陸法皆源於羅馬法,而羅馬法的原則之一是沒有道理的法律法官可視之為無效,這原則隱含在法制中。
被視為國際法之父的法學者格勞秀斯(Grotius 1583-1645)亦是將自然法的原則作為他寫國際法的基礎,他的影響力無人不識,他的名言之一是,上帝不在時自然法還是存在的。他說上帝也不能令2+2不等於4,所以上帝也不能取消自然法!
美國爭取獨立的歷史過程更具參考意義。美國人全民制憲,宣告獨立,是完全違反英國當時的法律的。英美今天皆是法治國家,法學家如何審視200年前的獨立是合法還是違法叛亂?
歷史判定了美國獨立是合法之舉,因為完全符合自然法的原則。獨立宣言說:生命自由與對快樂的追求是自證不易的真理,所有人生而平等,擁有不轉移的權利。正是這一自然法的原則,美國人爭取獨立是自然的人權,完全合理合法,而歷史也證明了美國人全對!
香港人基於追求公平合理,命運自主的人權原則,去追求香港的獨立,有何不對不合法?全世界的正義人民都會支持港人的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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