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大陸銀行理財產品平均收益率已大幅下降,可銀行收取的管理費依然高企。近日,中國西部地區某城商行披露的資料顯示,接近230萬元的投資收益,銀行拿走了95萬元。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發佈的《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報告》顯示,2016年上半年,封閉式理財產品兌付客戶收益率呈現出下降的趨勢,兌付客戶年化收益率從年初的平均4.2%左右下降至平均3.7%左右。
儘管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走低,可部份銀行的投資管理費卻並未下降。西部地區某城商行一款9月12日到期的理財產品兌付公告顯示,接近230萬元的投資收益,銀行拿走了95萬元,兌付客戶收益不足135萬元。
據此測算,客戶實際收益與銀行收費的比值約為1:0.7。換句話說,在產品的投資總收益中,銀行無需佔用資金、更無需承擔風險,卻抽走了逾40%的收益。
上述例子並非個案。該行另一款9月6日到期的理財產品的兌付公告顯示,客戶獲得的年化收益率為4.25%,獲得的投資收益約152萬元,而銀行收取的費用合計約98萬元,客戶實際收益與銀行收益的比值約為1:0.64。
管理費收取存不確定性
從上述兩款理財產品的資產組合來看,其投向都是債券,管理的難度和風險較可控。此外,銀行在理財產品說明書中稱,「參考年化收益率的測算依據是根據擬投資基礎資產存續期內收益減去相應管理成本所得」;同時又表示,「若產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未達到參考年化收益率,則產品發行人不收取產品管理費」。
可見,管理費是否存在是不確定的,銀行卻能夠根據不能確定存在與否和數額區間的管理成本測算出給投資者的參考年化收益。
某股份制銀行人士稱,預期的年化收益率通常是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願意承擔的資金成本,與後續收取的管理費在數額上並不是穩定相關的,可為了留存超預期收益率的實際投資收益,銀行需要一個名正言順的說法,因此銀行大多以上述減法的形式表述預期年化收益率。
超額投資收益屬於誰?
對於銀行收取高額的投資管理費,業內一直存在爭議。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超預期收益變成銀行的投資管理費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歸屬問題,由於它是通過投資者資金的投資行為產生的,所有權應該屬於投資者,商業銀行目前是通過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改變了所有權。
二是資訊披露問題,即使商業銀行在合同中約定了歸屬權的轉移,也應事先明確告知投資者超預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資者可以根據以往同類產品的超預期收益情況判斷是否接受銀行變更所有權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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