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很高興本欄又再同大家見面。過去大半年由於筆者要專注完成一本有關香港競爭法例的書,而本報版面亦有所改動,故暫別喜歡從法律看社會變化的讀者。今後本欄還是以經濟法律為主,但亦會從哲學角度探討法律之源,及對香港社會影響深遠的重大案件案例。

說起經濟要自由競爭,香港人的觀念中沒有競爭的社會可能只是商店食店不多,超市不夠等,很難想像當一個社會企業過於龐大帶來的影響有多嚴重,進而視之為犯法之事,要立法例禁絕之事。

競爭法律源於1800年前後的美國,由於工業化及經濟的巨大發展,出現了幾個巨大的信託興業(又稱托拉斯,Trust),這幾個行業直接控制了整個美國的經濟命脈,包括火車,石油,鋼鐵及糖。特別是石油及鋼鐵,處於壟斷狀態,控制了全國的供應。情況之嚴重是一間公司就操控了整個行業,完全沒有了競爭。

在這樣的社會情況下,小企業及人民全無購買的選擇權,價錢固然貴絕,但品質全無保證,富有的人越來越富有,人民越來越不滿,有識之士明白到這樣的情況有害國家的發展,但想禁止之時找不到甚麼法律上的依據,因為所有商業上的運作沿用英國普通法承傳而來的合約自由原則。

英國的普通法提供一些補救,例如卡特爾(Cartel agreement,這是用合約限制分銷商不能將貨價定於指定的水平之下)類別的合約就被法院裁決為違反貿易自由而失效。但這有限的法律原則對於保障競爭顯然是不夠的。

有名的人〈謝爾曼法〉(Sherman Act 1890)的出現據說是由於兩個在當時藝人發展的行業。一是鐵路,二是電話及電報的服務。這兩項產業當時在全國跨越各州一驚人速度地發展起來,但皆處於只是由一間公司壟斷的局面。

如果大家讀過經濟學入門,會知道壟斷也有好的一面。由一間公司壟斷一個市場一個行業,符合規模經濟及範圍經濟(economic of scale and scope)的經濟定律,這會帶來成本下降及價格下降的好處。自1873年起,由於運輸成本及通訊成本的大幅下降,也就引起不同市場出現新加入者競爭,令到業界經營困難的問題,商人不單要應付本地競爭,還面對新的跨境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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