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道陸客團火燒車案釀26死,蘇姓遊覽車司機今天(29日)被確認酒後駕駛,他的血液、尿液、胃分泌物,均檢驗出「高量酒精成分」,一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mg已經違反公共危險罪嫌,而司機竟高達1.075mg,嚴重超標。檢方認為駕駛對車禍發生有過失狀態;至於駕駛是否有自殺、自焚意圖而釀禍,檢方表示,不排除各種可能性。
台灣國道2號往西2.8公里處19日發生中國大陸觀光客團火燒車意外,造成24名陸客、台灣籍遊覽車駕駛及導遊,共26人罹難。
據中央社報導,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表示,今天中午針對偵辦最新進度表示,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驗酒精及毒藥物反應,結果包括血液檢出酒精215mg/dL(換成吐氣酒精濃度達1.075mg/L),尿液檢出酒精207mg/dL,胃內容物檢出酒精3708mg/dL。
王以文表示,經厘清司機生前行蹤、用餐處及服用酒類,確認有酒後駕車情形。
依照警方取締醉駕、違反公共危險罪嫌標準,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就已經超標;但蘇姓遊覽車司機竟高達1.075mg,警方表示,「這已經是非常嚴重的醉駕肇事標準」,「算是已經喝到茫的狀況」。
檢方表示,司機行為有可能造成自身陷於危險駕駛,對車禍發生有過失狀態。另外,所有檢體未檢出鴉片、安非他命、鎮靜安眠藥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
此前,檢警採集車內殘留證物送驗,發現駕駛艙、下層行李層被燒毀的有5瓶保特瓶塑膠容器裡,都有汽油類成分反應。
至於車上汽油來源與蘇姓司機究竟是甚麼時候喝酒的,檢方表示,這兩件事對案件釐清有「決定性的影響」,檢方也動員所有人力、物力查明,將彙整其他資料綜合研判,釐清司機生前行蹤、用餐處及服用酒類,確認有酒後駕車情形。
有中國大陸媒體提問,是否在罹難者家屬離開台灣後,才發布這項訊息?王以文表示,絕非如此,主要是法醫研究所採得罹難者DNA(去氧核糖核酸),以最速件方式,積極投入人力、物力,調查各種數據。
檢方說,取得司機酒精、毒藥物反應後,第一時間對外說明,與罹難家屬離台時間沒任何關連,未來全案只要有最新進展就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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