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碩士畢業生雷洋不明不白死去後,北京昌平警方極盡所能對其污名化,指其嫖娼,並稱他是因「心臟病猝發而死」。警方拙劣的手法遭到了民間輿論和三大官媒的一致質疑,而焦點正是雷洋究竟是如何致死的。在現當局反覆強調「依法治國」、要「取信於民」的大背景下,北京警方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壓力。
在官方宣佈進行屍檢的同時,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屬及代理律師向北京市檢察院遞交了《關於要求北京市檢察院立案偵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報案書》(下稱報案書),以控告涉嫌此案的相關警察和輔警。報案書中提到,在屍檢現場,雷洋的五位親屬都親眼見到其全身傷痕,明顯是外力傷害致死。
而且,根據警方提供給官方央視的監控錄像顯示的時間計算,前後10分鐘的間隔裏,雷洋根本不具備涉嫖時間。因此,應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對涉嫌犯罪的全部辦案人員立案偵查,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昌平警方的避重就輕以及家屬的報案書看,警方在執法過程中應存在執法不當問題,其不僅將雷洋毆打致死,而且還捏造「嫖娼」罪名,串通按摩技師甚至央視做假證。顯然,在面對證據面前,北京警方也不淡定了。
5月19日中午時分,北京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發佈通報,稱北京市公安局對雷洋案高度重視,公安機關要「堅決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堅決依紀依法處理,決不護短」。北京警方的這一表態側面證實了涉事警察確實存在問題。
同日,大陸各大媒體轉載了《人民法院報》的一篇文章「毆打致人心臟病發作猝死,該當何罪?」文章先講了一個案例:身為鄰居的王某與陳某因爭地界發生爭吵,王某的兒子王某某揮拳連擊陳某的胸部和頭部,陳某被打後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經鑒定,陳某係在原有心臟病的基礎上因吵架時情緒激動、胸部被打等多種因素影響,誘發心臟病發作,致心跳驟停而猝死。
對於該案,有三種意見,一是不能確認王某某的拳擊行為與陳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應宣告王某某無罪;二是王某某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三是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份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後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願,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文章作者認同第三種意見,理由是:王某某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客觀上傷害了陳某的身體健康;王某某的拳擊行為與陳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建議對王某某可在法定最低刑期以下判處刑罰。
根據中共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敏感時期,法院報刊登此案例應是意有所指,似乎也在暗示雷洋案的涉事警察應以故意傷害罪量刑,刑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5月20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了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的一個議題就是強調要「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要著眼於完善公安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構建完備的執法制度體系、規範的執法辦案體系、系統的執法管理體系、實戰的執法培訓體系、有力的執法保障體系,實現執法隊伍專業化、執法行為標準化、執法管理系統化、執法流程信息化,保障執法質量和執法公信力不斷提高」,要讓老百姓在「每一宗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在筆者看來,19日和20日釋放的三大信號已經在揭示雷洋之死的真相,而相關警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他們除了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外,還涉嫌犯有濫用職權罪,該局相關領導和沒有參加直接行動的警察則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
這個全國乃至世界都在關注的案件以及高層會議對警察下的「緊箍咒」,是否給江澤民、周永康時期加劇並延續至今的濫用執法權、普遍實施暴力的警察們以警示,是否可以避免下一個雷洋的出現,才是至關重要的,這樣雷洋也不白白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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