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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被「雙規」的令計劃,2016年5月13日被公訴。《爭鳴》雜誌5月號曾披露,中共最高檢原本在移送法院起訴後,4月中開審,但因令計劃翻供,拒絕在檢察院指控書上簽字,開審時間再次被推遲,而這是其第三次在檢察院專案組準備移交法院時翻供並拒絕簽字。令計劃的理由是:檢察院專案組偵查終結所指控的四項違法犯罪均在其本人處於非正常狀態和環境下,違背本意、違背事實、違背依據下供認的。其被指控的四項罪名是:本人及通過妻子、兄弟、親屬收受巨額財產賄賂罪;濫用職權為家屬、親屬、他人謀取巨額利益罪;洩露國家核心機密罪;非法獲取大量國家機密、秘密罪。

報道還稱,令計劃在審訊期間提出認罪條件:不判死刑、不判死緩、不判無期徒刑,並承諾服刑若干年後能假釋保外就醫。而專案組的答覆是,根據其認罪、服罪態度,犯罪情節及表現,可以酌情免死刑,但不能有其它承諾。

不過,從現在公佈的令計劃的罪名看,「洩露國家核心機密罪」不見了,「非法獲取大量國家機密、秘密罪」少了「機密」,顯然程度上有所區別;這與早前官方通告中強調的「令計劃違紀、違法獲取黨和國家大量核心機密」的表述也有所不同。此外,受賄和濫用職權罪中少了其妻子、親屬等。而據之前的報道,令計劃在落馬前有預謀地從中辦盜取2,700多份機密文件。據稱,部份被其胞弟令完成帶到美國,包括核武器啟動程序和密碼信息、中南海內部的情形等,至於是否洩露給美方,目前有兩種不同說法。

根據中共《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情節嚴重的令計劃這一項罪名最多判七年。

而根據更新後的刑法修正案的規定,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它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令計劃罪名的表述是「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務」,這裏的「巨額財務」語焉不詳,可以是「貪污數額巨大」或「貪污數額特別巨大」,自然量刑也不一樣,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此外,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令計劃此罪名同樣使其獲罪不超過七年。

由此觀之,令計劃罪名縮水的結果是:最高刑期不會超過無期徒刑。為何北京當局忽略了此前通告的其「獲取黨和國家大量核心機密」這一條呢?合理的解釋或是身在美國的令完成放言掌握的高層機密並未洩露,或是以「輕判」令計劃換取令完成的合作。不過,還是那句老話,人做了甚麼都要償還的,令計劃最終的結局與周永康、薄熙來等並無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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