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將於12月舉行,公佈建議指引諮詢公眾,列明任何互聯網信息、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同樣受法例規管,諮詢期至6月9日。
選管會主席馮驊表示,早前就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諮詢公眾時,收到不少意見,表示關注在互聯網發佈選舉廣告的法例規定。選管會認為需要澄清。所有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透過互聯網公開發佈的信息,均屬選舉廣告。
馮驊解釋,若市民純粹為發表個人意見而在互聯網分享或轉發候選人的競選宣傳,而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有關分享或轉發意見通常不會被視為發佈選舉廣告。
若有人在社交網站更改頭像為某候選人編號,或加標籤呼籲支持某候選人,是否已屬選舉廣告?馮驊稱不評論個別情況,但重申選舉有開支上限,使有人出於自己的喜好,主動為候選人拉票,但這有可能於未獲得授權下,被計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
選舉事務處曾經以競選單張字眼違反基本法,拒絕替候選人郵寄予選民。馮驊稱很難列明甚麼字眼不能用,要視乎宣傳單張的上文下理及語境,才可判斷是否涉違法。被問到,若候選人以港獨為政綱,會否不批准參選資格。馮驊指是由選舉主任決定,選管會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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