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初級法院昨日就男子何利源襲擊法輪功學員林逸明案件宣判。法官判處何利源傷人罪名成立,入獄7個月,緩刑期4年,期間禁止接近法輪功的圖片展,同時需對法輪功圖片展造成的破壞進行民事賠償。
被告曾稱因為不滿法輪功而對林逸明進行攻擊,主審法官在宣判時表示,不能因為意見不一致,就暴力干涉。同時被告本身在緩刑期間又再犯傷人案件,法官指其「半隻腳已在監獄內」,不可以再犯。在庭審時,檢察官亦兩度指這裏是澳門,不允許因為意見不同而打人。如果被告不喜歡法輪功的圖片,可以選擇離開,不去接近,但不可以暴力攻擊。
受害人的家人王女士稱歡迎法院的判決,同時感謝澳門法院、檢察院及治安警察局保障澳門市民的人身安全,及依案法進行集會。但對檢察院不對被告進行刑事拘留,及法院再次判處緩刑感到不解。王女士指,從《澳門日報》的2篇報道,及早前法院進行庭審時得知,何利源除這次的傷人案外,還涉及其它約10 宗持刀恐嚇、傷人及刑事毀壞案,並曾經3度被判有罪。在2015年1月24日緩刑期間,又再攻擊傷人,但法院仍舊再判其緩刑。王女士表示疑惑:「何利源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及攻擊性,雖然在法庭上認罪並表示悔過,但他如果真心悔過,為何一次又一次再度犯案?他已有3度前科,被判有罪,本次已是第4次犯案,更是傷人案,法官仍然選擇相信他?或認罪減刑已被他濫用?」
澳門法輪功學員林逸明於2015年1月24日,如常在議事亭前地擺放真相圖片展時,在毫無警告的情況下,被當時用頭套罩住整個面的何利源,從背後猛力撞擊,林隨即跌倒,頭及面部撞斷了圖片的鉛質支架,再撞向水泥柱,最後整個人跌倒在地,膝蓋出血紅腫、頸部受傷。當時在現場進行反罪惡行動的警員當場拘捕被告。林逸明案發後半年因病去逝,他的家人相信,當時已經66歲的林,被從事地盤工作的何利源以全身的力量撞倒,身體受傷亦造成精神上的壓力,加重了林的身體負擔,間接導致他離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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