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資會昨日公佈有關本港資助高等院校管治的報告,提出6項建議,包括應確保校董會成員在履信責任時,能在院校自主與向公眾負責之間取得適當及可持續的平衡。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制訂風險管控表,並最少每年檢討一次。又建議教資會每五年期檢討大學管治情況。教育局發言人表示,接納報告所提出的整體方向及建議。
教育局2013年12月邀請教資會,進行了有關本港資助院校管治的研究。教資會去年委託利物浦大學前校長Howard Newby爵士,研究和撰寫本港教資會資助院校管治研究報告。報告提出6項建議。教資會在去年9月通過報告,並在同月交予政府考慮,但教育局昨天宣佈才接納報告。
以下為《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報告的6項建議:
建議1
院校和政府應考慮制定有關校董會成員培訓和持續專業發展的安排,以便成員掌握更多知識,在履行職責時有據可依。為物色賢能擔當校董一職,院校應各自制定對不同專長要求的準則,並定期予以檢討。教資會與各院校應分別舉辦就任培訓,前者介紹整個界別的事宜,後者則加深成員對有關個別院校的認識。
建議2
為確保校董會成員在履行受信責任時,能在院校自主與向公眾負責之間取得適當及可持續的平衡,教資會應借鑑國際的良好做法,設立機制去探討訂立問責框架文件,規定校長及校董會每年匯報情況。
建議3
校董會在策略規劃方面擔當重要角色,而策略規劃是院校明確訂定其工作優次的過程,並作為校董會評估院校表現的依據。為履行此職責,每所大學應制定一套合時和適切的主要表現指標,讓校董會評估院校按策略計劃議定的優次推行有關工作的進度。
建議4
校董會須通過監督風險管理,信納院校已清楚辨識及有效管理院校的主要風險-財務及校譽風險,這是校董會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制訂風險管控表,並最少每年檢討一次,如能增加檢討次數,則更理想。
建議5
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公布轉授職權安排,闡明轄下委員會的分層組織,以及包括一個得校董會信納為可有效地在管理方面監督大學活動的機制,包括恰當的轉授和匯報機制。
建議6
教資會應定期檢討大學管治情況,最好每五年一次。
報告全文可瀏覽教資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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