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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警察不同,海關官員在執法時有權檢查個人電腦或行動電話,並要求當事人提供密碼。加拿大卑詩公民自由聯盟(BCCLA)執行主管帕特森(Josh Paterson)說,法庭也一直默認過海關時個人私隱權變小,海關官員有權搜包和隨身物品,防止將違禁品或武器等這類危險物品帶入境內。

帕特森表示,目前加拿大海關將行動電話與紙張文件等隨身物品同等對待,也要求檢查。由於《海關法》是在行動電話等電子產品沒發明前制定的,急需修訂。如海關官員沒有正當理由懷疑當事人走私違禁品或有犯罪活動嫌疑,就擅自搜查行動電話上的個人信息、財務信息甚至郵件,的確很成問題。

警察搜查行動電話限制多

加拿大約克大學Osgoode Hall法學院副教授伯格說,警察如果在街上沒任何理由攔住行人說要搜包、也不說出甚麼罪行,肯定是違法的。但在坐飛機時人們一般會接受,為甚麼?這是因為沒人逼你去機場。

伯格說,人們在與海關和警察打交道的區別是,在海關是自主行為。也就是說,人們過海關接受安檢一定程度上是自主選擇行為,而警察介入是強行外在行為。

《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第8章規定,任何人有權拒絕不合理搜查或扣押。警察要搜查必須有法官頒發的搜查令,即使有搜查當事人房子的搜查許可,但在搜查個人電腦時還得申請專門的搜查令。當事人被捕後警察證據搜查權才擴大,無需搜查令搜查,但只限於搜查與當事人被指控罪行相關的證據。

高等法庭最新裁決,警方可搜查被逮捕人行動電話等電子產品,但強調電子產品與其他物品不同,搜查必須在極其有限條件下進行,而且必須與當事人被捕罪行相關。此外,警察可拿走當事人行動電話進行破解,但根據憲章沉默權規定,當事人沒有義務向警方提供行動電話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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