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貿易公司董事涉嫌於2015年串謀賄賂一名銀行副總裁,企圖使該銀行接受一張5億歐元的備用信用證為抵押品,以批准其融資申請,同年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後潛逃。其中一名被告早前返港時被拘捕,今日(13日)在東區法院承認控罪,判囚11個月。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香港社會廉潔,不容許貪污出現。本案涉及5億歐元備用信用證,以及每月1萬港元賄款,案情嚴重,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被告黃瑋(54歲),案發時為天和國際商業(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今日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條。此外,被告今日被加控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名,她承認控罪。

案情透露,黃瑋和潘善誠於案發時同為天和的董事。二人亦是天和在滙豐銀行所持戶口的授權簽署人。兩人於2015年4月與滙豐銀行一名工商金融業務部副總裁商討天和的貸款事宜,並稱天和將收到一張金額為5億歐元的備用信用證,希望以它為抵押品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

惟兩人一直未能提供所需文件供銀行審批。他們於2015年5月先後2次與該名滙豐銀行副總裁會面,要求對方協助使銀行接受天和的備用信用證,並表示會提供每月1萬港元的賄款作為報酬,但遭拒絕。

廉署其後拘捕黃瑋與潘善誠,並於同年11月25日落案起訴該兩人串謀行賄罪名。他們否認控罪,案件原訂2016年1月8日在東區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但兩名被告未有到法庭應訊,裁判官遂就二人簽發拘捕令。黃瑋潛逃逾7年後於今年6月底返港時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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