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即國安法生效後的言行,案件下周四續審。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即國安法生效後的言行,案件下周四續審。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47人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今日(2日)踏入第62日審訊,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2020年7月1日或之後,即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的言行,7月1日前各被告的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的方式呈堂,不可當成事實,指證被告違反指明控罪,審訊押後至下周四(8日)繼續。

本周審訊主要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應用,控方主張共謀者在國安法實施前所作言行,包括傳聞證供,可以透過運用「共謀者原則」採納;辯方則持相反立場,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重申,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指證各被告,如要應用該原則,便須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有串謀存在。

最終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2020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法官亦指,根據上述裁定,由匿名證人X所拍攝,於《港區國安法》生效前舉行的新界西初選協調會議片段及錄音仍然可以呈堂,但內容不可根據「共謀者原則」視為事實。

控方完成舉證後,吳政亨、林卓廷、黃碧雲擬爭議本案的表證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至下周四開庭,並限制辯方可針對每名被告呈交不多於10頁的陳辭,須在下周一前將陳辭存檔法庭,控方則須在下周三前將不多於30頁的陳辭存檔。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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