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委任的「法官和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Margaret Satterthwaite,上周三(19日)向中共政府發信,表達對《港區國安法》的關注,指《港區國安法》可能削弱香港司法獨立,促請中共當局重新檢視《港區國安法》。

信中指出,《港區國安法》的許多條文似乎與中共需負的國際法律義務不同,尤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和《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義務。並提及中共政府雖然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至今未批准。

Satterthwaite指出,《港區國安法》會削弱香港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並指該法允許行政和立法部門干預司法事務,包括香港特首有權任免國安法指定法官、律政司司長可指定三名法官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國安法案件、駐港國安公署可對國安法案件行使管轄權、法律解釋權歸於中共人大。Satterthwaite強調,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司法機構應獨立於政府行政和立法機構,在司法程序中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

Satterthwaite亦關注國安法案件的審前拘留問題,指國安法案件中「去除了保釋的相關推定(The 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 has been removed)。而實際上,一旦國安案被告保釋被拒絕,審前拘留就如同一種未經審判的無限期拘留。(In practice, once bail is denied, pre-trial detention could then become a form of indefinite detention without trial.)。

該位報告員提到港府擬修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中共人大在去年12月釋法,指香港特首才有權決定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參與國安法案件,法院需先取得特首許可。否則由特首擔任主席的香港國安委可對此作出決定,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Satterthwaite形容,這等同將司法機構決定權轉移行政機關,並擔憂會影響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和就相關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另外,香港正討論《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草案,她認為是進一步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

Satterthwaite在信中指出,國家安全不是一個「有特定含義的單詞(a term of art)」,即使用於立法亦不代表給予政權絕對的酌情權(absolute discretion),相反,當國家安全作為刑事法律依據時,為滿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它必須明確與一組已定義的犯罪行為相關聯,而不是將國際法下合法的行為和權利定為犯罪。

Satterthwaite在信中促請中共當局重新檢視《港區國安法》,以確保符合國際人權義務。根據程序,信件及中方的回應會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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