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早前公布有關加強規管眾籌活動建議的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認為,諮詢建議中提及資金提供者要因非法眾籌而負上刑責是過於嚴苛和不切實際,促請當局慎重考慮。

政府就規管眾籌活動作出多項建議,包括須預先向當局申請、籌款者須開設香港銀行戶口、成立眾籌事務辦公室以一站式處理眾籌活動的規管及行政事宜,並且就被視為未獲得當局許可的「非法的眾籌活動」加以介定及訂立相關執法權力。其中一項建議假如眾籌活動獲當局批准後,執法部發現該眾籌對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不利,被定性為非法眾籌的話,捐款者或資金提供者亦要負上刑責。

社協表示,認同提升當局希望提升眾籌活動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不過諮詢文件中的不少建議並未能有效地達致上述目標,對各項建議存有極大保留。再者,諮詢文件不少建議更過於嚴苛,法理上並不合理,實際操作上亦不可行。社協認為眾籌規管的範圍應主要針對涉及財政回報的「股權及債務」和「點對點借貸」兩類眾籌,不應如諮詢文件的建議把規管放在「捐獻性質」以及「報酬或預售性質」等眾籌類別上。

諮詢文件又建議所有公開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進行募集的線上或線下的籌款活動,不論舉辦的目的及地點為何,均須事先向建議新設的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社協指當局建議規管的範圍過於廣泛,就算眾籌活動宣稱目的與香港並不相關,即與本港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環境或法律等領域沒有任何關係,仍需要受建議訂立的法律和架構規管,安排並不合理亦不設實際。

另一方面,諮詢文件亦建議設立一套登記制度,登記眾籌網上平台資料,任何接受香港個人、機構或團體的眾籌之網上眾籌平台,均需向眾籌事務辦公室登記。社協指,不少平台根本並非以香港為註冊地,若要求經營平台的公司、團體、個人必須在香港有指定至少一名香港擁有實體地址的代表,實在是不可能亦不現實。

此外,諮詢文件建議資金提供者捐款者要因非法眾籌而負上刑責,社協認為建議極不合理。所謂非法眾籌,包括眾籌活動本已獲當局批准,及後卻被執法部門有理由相信活動繼續是對本港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國家安全不利的活動。社協指,資金提供者捐款者在響應眾籌活動時,無法百分百全面掌握或預知發起眾籌者在具體落實眾籌活動時的情況,資金提供者捐款者亦未必完全清楚相關機構目的和使用款項情况,若要捐款人須負上刑責,無疑過於嚴苛。

社協認為有關眾籌的規管建議是考慮國安問題大於實際上的監管,促請政府避免現行正常個人與機構交流的自由度遭到不必要限制。又指立法規管眾籌活動的範圍極廣,規管框架對眾籌活動影響深遠,惟諮詢文件僅短短十數頁,未有詳細闡釋其它國家或地區規管眾籌活動的方式及成效。當局應提供進一步資料予公眾深入討論,並可將議題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作深入研究,才決定最適合本港處理眾籌活動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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