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早前完成交付高院的程序,鄒幸彤今日表示收到律政司司長的證書,案件將不設陪審團。

鄒幸彤今日(4日)傍晚透過Facebook發文,指收到律政司司長12月1日發出的證書,要求支聯會違《國安法》案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她直言「不意外」。鄒幸彤又在貼文中列出律政司一方的3個理由,包括「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評論:凡是獨裁國家都不容許有陪審團

上述3項不設陪審團的理由,亦見於民主派初選案中。8月多間傳媒報道稱,有民主派初選案的被告收到律政司的信件,指剛上任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6條賦予的權力,指示初選案有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其理由與上述的3項大致相同。

時事評論員王岸然當時指,設立陪審團有「不可控制性」,陪審團有較大機會作出有利被告的判決。另一時事評論員蕭若元認為,當局的理由中,指設陪審團或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是不相信陪審團可以主持正義,「即是說香港人完全不能夠信任,陪審團一定會判這些人無罪」。他又提及,「凡是獨裁國家都不容許有陪審團」。

另外,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開審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亦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不設陪審團,而改由3名法官審理,至於簽發的理由包括「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構成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但時任司長沒有就這些理由作出任何解釋或進一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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