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太子站8.31事件」中,警方拘捕3名男子,他們被控暴動、襲擊、刑事毀壞等7罪,案件今(11)日於區域法院第五日審訊。全部匿名證人已經作供完畢,庭上播放當晚太子站的片段,控方要求警員認出一名被告,法官認為片段會顯示到匿名證人的樣貌,故將螢幕背向公眾席。

控方昨(10日)傳召一名報稱受襲的證人Z,她匿名並在屏風後作供。Z稱當晚與示威者口角,在太子站兩度被人搶手機,又被推向月台幕門,事後右手無名指骨折。

Z的男友證人M同獲匿名令,今日作供指當晚11時致電女友,但無法接通,10至20分鐘後再致電,由一男子接聽並稱在太子站拾到手機,問需否取回。兩人相約交收後,M最後到秀茂坪警署,將電話給回Z。

警員陳智康之後在2019年9月24日清晨,到次被告連俊雄的住所拘捕他。另一警員負責搜屋,並將兩個電話及一件黑色衣服交給陳,陳稱該衣服是印有「奇怪文字」的黑色T裇。他又從案發片段認出戴灰色口罩的次被告。

拒絕向公眾席展示熒幕

控方在庭上播放太子站的案發片段,要求警員認出次被告。法庭安排螢幕背向公眾席;但辯方提出基於公開審訊原則,問會否向律師及公眾公開播放。暫委法官徐綺薇稱一直遵守公開審訊原則,但擔心其他警員作供時,可能要辨認匿名證人,片段亦會顯示到匿名證人的樣貌,為保障他們,拒絕向公眾席展示熒幕。

辯方又質疑案發時該警員不在場,只是事後拘捕,反對警員從片段認人,認為是不公和危險,但法官不接納。

辯方盤問警員時,質疑他憑3年前的印象,能否在案發片段認出被告,陳則聲稱認得連的樣貌。

次被告是在9月2日於荔景站被截停。當日警方收到投訴指有人阻礙車門,警員黃立然到場處理,在連的背包中發現一支彈弓、手柄、橡筋、鐳射筆、超能膠及護目鏡,並在褲袋找到37粒彈珠。黃作供完畢後被問有無事情補充,稱在連的背包中發現一張寫有被告姓名的青年學院回條。辯方質疑黃作供時無提及,黃則稱不想打斷辯方發言,「有禮貌啲」。

案件編號:DCCC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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