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判決,被稱為是「一份偉大的判決」,是「主導了美國歷史的判決」。它在美國司法史和憲法發展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紐約時報》廣告引風波

當年的美國種族歧視比比皆是,在南方各州,黑人從出生到死亡都被打入社會的底層,他們中的不少人甚至被剝奪了投票權。在這種情況下,南方一些州的黑人掀起了和平示威運動。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載的整版廣告。(公有領域)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載的整版廣告。(公有領域)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載了題為「留心他們高漲的呼聲」(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整版廣告,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受到阿拉巴馬州偽證罪指控的辯護籌集資金,廣告中還提及了一些阻撓民權領袖的行動,甚至涉及到蒙哥馬利市警察。儘管蒙哥馬利市民選市政專員沙利文(L.B.Sullivan)並沒有在廣告中被指名道姓地點出來,但是鑒於他的警察局局長職位,對於警方行動的失實批評被認為是對他個人的誹謗。

沙利文首先要求報社收回廣告並給予道歉,但《紐約時報》拒絕收回報道,並回信表示,「我們……很不解您為何認為廣告是在說您的」,並且「您如果願意,請告知我們您是依據甚麼認為這個廣告是在影射您的。」 

於是,沙利文於4月19日向蒙哥馬利市巡迴法院(阿拉巴馬州屬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紐約時報》以及在廣告上署名的4名黑人牧師涉嫌誹謗,並要求賠償50萬美元。《紐約時報》和4名牧師只好應訴。

《紐約時報》上訴

不出所料,有著強烈種族歧視背景的蒙哥馬利市巡迴法院主審法官和陪審團,用了2小時20分的時間就判沙利文勝訴,獲賠50萬美元。當年,50萬美元可是個天文數字,如果支付這筆賠償,《紐約時報》很可能將被迫宣布破產。

《紐約時報》隨即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在1962年8月30日宣布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該案的判決使眾多媒體對種族等敏感議題選擇了噤聲,再也不敢輕易報道或刊登此類廣告。

陷入絕境的《紐約時報》最終選擇將該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但讓聯邦最高法院受理這個案子,難度相當大,因為每年大法官們只會在數以千計的案件中選擇極少的一部份進行審理。為此,《紐約時報》找到了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亦是律師的韋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擔當此任。

韋克斯勒經過精心的準備,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了調查複審令申請。他希望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州法院認定的事實已經危及憲法的價值,因此要重新評估原判事實。1963年1月,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並定在10月開審。

最高法院判決

1964年1月6日,在最高司法殿堂上,言辭辯論開始。九位資深大法官聽取了各方意見,並不斷詢問。3月9日,大法官們的判決是:一致裁決,撤銷原判。

小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公有領域)
小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公有領域)

判決意見由小威廉布倫南大法官(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主筆,他寫道:「我國曾對一項原則做過承諾,那就是:對公共事務的辯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並廣泛公開,它很可能包含了對政府或官員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銳的攻擊。本案中的那則廣告,抗議的是我們所處時代的主要公共議題,它顯然有權得到憲法的保護。」

判決認為,阿拉巴馬法院在適用法律時,缺乏對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障。此外,原告並不能證明被告存在真實惡意,證據不足。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勝利的確讓人歡欣鼓舞,因為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最高法院確立的原則是以後類似案件必須遵循的原則,也是憲法原則。這一判決為美國媒體拓展言論自由推倒了原有的重重障礙,它還確立了一項重要規則,即後來被普遍引用的「實際惡意」原則、公共人物原則的雛形、公眾事務原則的雛形等等。

此後,聯邦最高法院又通過一系列案子,將實際惡意原則從原有關注一審原告是否屬於公共官員的視角轉向涉案事實是否具有公眾事務性質,這些案例大致勾勒出媒體新聞自由與公民名譽權之間的均衡點形成過程的運動軌跡,成為美國媒體拓展自由並自我約束的最重要參照。

正因為有了美國媒體的監督,美國政府和官員以及所有公共事務和人物才有了更多的顧忌,人民才能更好地實行監督的權利。美國總統謝佛遜曾說:「如果讓我來決定,到底應該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應該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將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的確,在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家,人民就是雙目失明的聾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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