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今(26日)公布3宗公眾投訴裁判官鄭紀航、香淑嫻及吳重儀的調查報告結果,投訴均不成立,但專責法官小組認為,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重儀處理時任教師楊博文襲警案時,下令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是犯下嚴重錯誤。

時任小學教師楊博文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時,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被交通警截停搜車期間,用腳踢警長鍾宏業的腹部,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9星期,他隨後上訴被駁回。

吳重儀被投訴的行為內容主要包括3方面:

1)偏幫警察,即使案中警員的證詞不一及出現矛盾,裁判官卻指這顯示他們沒有「夾口供」,裁定警員誠實可信,並接納他們的證詞。

2)裁判官對被告人存有偏見,以不具說服力的理由拒絕接納他的證詞,

3)言行針對被告,包括喝令被告作供時脫下口罩,並喝止被告補充證供。在聆訊中,命令索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撤銷他的保釋,又質疑被告「佢心智係咪仲可以教書」,及說被告「以為警察會掉佢落橋係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

投訴不成立

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後,裁定上述對吳重儀的投訴不成立。在「偏幫警察」方面,小組認為據前文後理,吳重儀並不是以控方證人之間證詞的矛盾,作為信納他們證詞的基礎。被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時,原訟庭裁決,裁判官在分析證人證詞方面沒有偏頗。

至於對吳重儀「喝令」、「喝止」被告的投訴,調查結果稱據聆訊錄音紀錄,裁判官措詞平和,不存在「喝令」被告的情況,亦沒有於任何階段「喝止」被告人補充證詞。調查結果同意原訟庭指,法官在判刑階段不時會講及案件的情節及刑責的嚴重性,裁判官就被告人的罪責、態度和背景作出評論和考慮,不表示她審理案件時必定心存偏頗及不公。

報告指吳重儀錯誤行使司法權力

然而,專責法官小組「極不認同」吳重儀命令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撤銷被告保釋,導致其被羈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做法。小組認為,吳重儀受其固有但錯誤的看法所誤導,認為被告人的想法荒唐,因而懷疑被告人的精神狀況,並因此影響她所作出的判決。吳重儀作出上述命令,「顯然是錯誤行使司法權力」,亦必定對被告人構成沉重的壓力。

小組亦認為,被告從來沒有表示自己在干犯有關罪行時,有任何精神狀況問題,亦從來沒有以此作為求情理由。此外,吳重儀認為被告當時的想法荒唐,但並不足以在客觀上,構成懷疑被告人心理或精神狀況的事實基礎。

至於吳重儀對被告是否適合繼續任教這方面的關注,小組認為可透過轉交個案予教育局適當跟進,妥善處理。報告中亦提到,吳重儀本人現在亦承認,事後回想,准許被告繼續保釋是比較理想的做法。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吳重儀犯下嚴重錯誤,儘管吳重儀「似乎已意識自己犯錯」,但小組建議總裁判官仍然有必要「嚴詞提醒」吳重儀,她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和撤銷被告保釋,導致被告被羈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是犯下嚴重錯誤;及應反省自己處理本案的手法,日後絕不能犯下類似性質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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