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會5月3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份後一年等規定。修正條文將於公布日施行,意即今年底地方選舉將可適用。

現行法律規定,只有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長、市長等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未公開上網,須至監察院查閱。

本次三讀條文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上網公告,並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上網公告,直到其喪失原申報身份後一年。此外,如果是這些公職的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另外,現行縣市議員申報財產無須刊登公報及公告,且財產變動時,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三讀條文規定,將縣市議員納入應每年辦理財產變動申報的對象。至於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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