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數名美國國會參議員提出法案,限制科技巨頭同時擁有在線廣告(advertising stack)的多個部份,這一法案對Google、Facebook的母公司Meta,以及亞馬遜(Amazon)等產生影響,迫使這些公司剝離其部份廣告業務。

這項法案是由美國猶他州參議員邁克‧李(Mike Lee)、明尼蘇達州(Minnesota)參議員艾米‧克洛布徹(Amy Klobuchar)、德薩斯州(Texas)參議員泰德‧克魯茲(Ted Cruz)和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參議員理查德‧布魯門撒爾(Richard Blumenthal)聯名提出,針對網絡巨頭的在線廣告業務,限制這些巨頭,能夠擁有構成這個龐大的在線廣告生態系統的全部、或者大部組成部份的能力。

邁克‧李在一份聲明中稱,每一個支持廣告的網頁上,所有依賴互聯網廣告來擴展業務的大中小公司,到處都能見到壟斷的廣告租賃,這基本上成為了成千上萬美國公司的一個稅收,也就是數以百萬計的美國消費者頭上的稅收。

該項被稱作「數字廣告競爭與透明度法案」(Competi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Digital Advertising Act)的立法,旨在消除當某一個公司擁有在線廣告生態系統的多個組成部份時,所出現的利益衝突,從而鼓勵了自我交易。

該法案在事實陳述上寫道,除了影響Google、Meta、亞馬遜外,這一法案還可能會影響到蘋果公司蓬勃發展的第三方廣告業務。

Meta拒絕對這一法案做出評論。蘋果、Google和亞馬遜未能立即回覆CBS記者的詢問。

布魯門撒爾參議員在一份聲明中說,大型科技公司聲稱,他們所掌控的是一個開放的自由的市場,但在真正自由的市場,同一個實體不能同時擔任賣方、買方和規則制定方,以及拍賣方。布魯門撒爾說,在一個自由的公司系統,這是不能被接受的,它不僅傷害消費者,還傷害了競爭。

法案的主要目標似乎是針對Google,這個被普遍認為是在線廣告業務霸主的公司。Google涉足了在線廣告業務的方方面面,一方面出版商、網站得跟Google打交道;另外一方面廣告商、市場方也需要跟Google打交道。

首先,該法案對每年在線廣告收入超過200億美元的公司,限制其對在線廣告各個部份的擁有權。比如,一個公司可以擁有廣告交易業務,但不能擁有幫助廣告商投標廣告的軟件,也不能控制幫助出版商提供廣告銷售的軟件。

第二個要求則更大面積地適用於其它公司,即那些年在線廣告收入至少50億美元的公司。對這些公司來說,該法案要求其承擔法律義務,防止因擁有廣告佔多個部份而構成利益衝突;為客戶提供透明度;按照客戶的最大利益行事等。

立法者們正越來越多地審視科技巨頭在廣告上的權力。2020年12月,德薩斯州起訴Google,稱其濫用了廣告科技的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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