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今(4月1日)宣布,為現有登記浸籠捕魚的登記證明書持有人提供的寬限期已完結,而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有關浸籠部分的登記條件修訂已開始實施,以規管在香港水域使用蛇籠(屬於其中一種浸籠)捕魚。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因應近年社會大眾及漁民團體關注使用蛇籠捕魚對本地漁業資源的影響,漁護署早前決定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第17條修訂登記證明書的有關浸籠登記條件,以規管在香港水域使用蛇籠捕魚。登記證明書有關浸籠的部分,登記條件修訂為:任何摺疊式浸籠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另一浸籠連接,或其任何一面伸展後的長度不得超過5米。

漁護署為現有登記浸籠捕魚的登記證明書持有人提供的寬限期已於3月31日完結,該署陸續向所有登記浸籠捕魚的登記證明書持有人發出載有修訂登記條件的新登記證明書。修訂登記條件將於新登記證明書指明的日期生效。

修訂登記條件生效後,署方會對違反登記條件以蛇籠捕魚採取執法行動。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至於個別已向漁護署提出申請的登記證明書持有人,其寬限期則獲延長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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