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5月立法會恢復審議《國歌法》二讀,有港民發起三罷行動抗議。一名設計師在銅鑼灣的酒店外被警員截停,遭搜出喉釘和汽油等。他早前否認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法官姚勳智今在區域法院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另一項則判處無罪,下令還柙至下月14日判刑。

法官裁決時表示,被告的證供明顯地充滿矛盾及不合理之處,考慮到案發時環境因素,裁定其意圖用以摧毁或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財物。

早前審訊時,被告自辯稱,為防止友人參與示威,在協助清理酒店房時,遂決定把裝有涉案物品的背囊丟棄,未料途中遭警察截停,並搜出仍放在房間內的酒瓶。他強調並無管有這些物品,且對這些物品的性質毫不知情,更沒有任何損毁的意圖。惟法官質疑,既然被告懷疑背囊內有或違法的物品,但從未取出查看,卻甘願冒險拿走,明顯充滿矛盾及不合理,實難以接納其證供。

法官又說,案發前銅鑼灣及灣仔區一帶曾發生多宗示威,被告的背囊內有3瓶裝有汽油的膠樽、玻璃樽及鋁罐,毫無疑問是為了掩飾這些容器內裝著汽油,加上有關汽油總量達2.3公升 ,難以想像為何會攜帶如此大量。法官續稱,背囊內的喉釘本身已明顯具攻擊性,除用來破壞外看不出有其它用途,故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意圖用以摧毁或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財物,遂裁定首罪罪成。

針對酒店房內的物品,法官表示房間並非以被告的名字來租用,看來亦被其他人士使用過,房內更有女士用品,況且DNA檢測顯示酒瓶等亦有其他人士的DNA樣本,故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管有這些酒瓶,更遑論推論至用以損毁別人的財產,遂裁定此罪罪名不成立。

法官明言控罪嚴重,「講緊嘅係即時監禁」,須將被告還押至下月中旬,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始量刑。被告得悉判決後表現平靜,頻頻向公眾席上親友點頭示意。

控罪指,梁漢滔(29歲,設計師)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同日在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

案件編號:DCCC 37/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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