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月美孚居民發起遊行,抗議政府徵用翠雅山房作隔離營。一名19歲男學生被指以垃圾及雜物堵路,遭控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襲警兩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法官張慧玲今在高等法院頒下書面判詞,引述涉案警員證供指,他與上訴人四目交投後,隨即發出口頭警告,顯示上訴人知悉其警察身份,並在被捉實雙臂後出手打至對方嘴唇腫脹及擦傷,裁定屬蓄意襲警,終駁回上訴,男學生須即時服刑。

上訴方指出,涉案警員高恩祺在盤問下堅稱上訴人李佳俊當時穿或披著一件灰色外套,唯上面只有少量血跡,與其頭部受傷而大量流血一事有關鍵矛盾,認為原審裁判官梁嘉琪錯誤接納高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但法官認為,灰外套在檢取時「已鬆脫或已經離開咗個身」,外套上的血跡較少不足為奇。

上訴方又指,高本身有近視和散光,他事發時所配戴的眼鏡是近視鏡,不肯定是否有散光功能,當時高與案發地點距離有20多米,視線亦部分受阻,只能對目標人物的外型提供簡單的描述,質疑裁判官沒有考慮其觀察是屬於「驚鴻一瞥」。但法官反駁指,高除提供一項外觀上的特徵外,還描述了身型、高度及裝備,且高見李以綠色四輪垃圾箱堵路時,便立即上前追截及表明身份,過程中證供連貫而沒有間斷,認為原審裁決並無不妥。

針對高、李二人的身體接觸,上訴方指高從沒形容李究竟是用手指、手肘還是手掌施襲,以及如何揮掌等,關鍵證據通通欠奉,加上他在遇襲前只發過一次口頭警告,以當時混亂環境來看,李有機會聽不到,從而不知道其警察身份,故無法排除是意外觸碰或自衛。但法官指,如何打到高的嘴部並非關鍵,高稱與李四目交投後作出警告,顯示李知悉其身份,而高被打至嘴唇腫脹及擦傷,反映李用力不輕,裁定他蓄意襲警。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方強調本案有別於一般反修例案件,因案發時正值疫情初期,社會甚至專家均對疫症毫不了解,故把隔離營設在民居附近,難免惹起恐慌,李犯案情有可原。上訴方又指,李已還柙兩周,初嘗牢獄之苦,有足夠阻嚇性,加上他在案中頭部嚴重受傷,需大量輸血,事後更患上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故刑期並不合適。不過,法官考慮到在場人士為數不少、涉案垃圾箱體積不少、現場一片混亂等相關風險,認為本案有嚴重性,判刑並非明顯過重,反而是恰當的判刑,最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李佳俊(19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荔枝角道近美孚巴士站與其他人士聚集,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阻,以及襲擊警員高恩祺。同案兩名被告陳惠欣(32歲,婚禮顧問)及陳曉陽(25歲,文員)早前分別被裁定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襲警罪成,各囚5和1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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